点击上面色字体关注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

在工伤保障体系中,各项赔偿与补助标准为工伤职工及其家属提供了坚实保障。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到伤残津贴,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到工亡赔偿,再到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用等,每一项规定都关乎着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以下将详细为大家介绍工伤保险相关赔偿与补助的具体内容。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0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伤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全国统一标准):

一级伤残: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7个月的本人工资。

计算规则:根据伤残等级,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乘以相应月数。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如果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则按300%计算;如果低于60%,则按60%计算。

02

伤残津贴(1-6级按月享受)

除了上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级伤残职工还可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计算规则: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等级所对应的本人工资比例,按月支付。

一级至四级伤残发放标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如果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发放标准(用人单位支付):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60%。如果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需要特殊说明的是五至六级伤残津贴仅在用人单位难以安排适当工作时支付。若单位安排工作且职工正常履职,则无需支付津贴。

额外引申一下:伤残津贴的最长发放时间

一级至四级伤残:伤残津贴将按月发放,直至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完成退休手续。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补差会一直持续到职工生命终结)。

五级、六级伤残: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直至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为止。

七级至十级伤残:一般不享受伤残津贴。

03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计算基数:通常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但江苏省比较特殊采用定额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企业是否缴纳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由企业承担。

04

工亡赔偿

当员工不幸发生工亡事故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近亲属可依法获得以下赔偿项目:

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计算,用于减轻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经济负担。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25年全国统一标准为108.376万元,其计算基础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4188元)的20倍。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40%工资/月,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10%,总额不得超过工亡职工生前工资的100%。

05

停工留薪期工资

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特别需要强调一下: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降低员工的工资。很多单位在员工停工留薪期内只发放基本工资,或者最低工资等,都是违法的。

06

医疗费用

员工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07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08

辅助器具配置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01

02

03

郭军律师

职位:主任律师

电话:400-697-0701

业务专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等。

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697-0701

传真:021-33856629

地址:

备注:图文来源网络

公鼎开通微信在线咨询

公鼎律所现已开通律师微信在线咨询服务,工作时间为:上午9:00至下午18:00, 如非工作时间无法及时解答您的提问,您即可在平台留言并留下微信号或联系方式,我们会在下个工作日给予您回复,欢迎大家前来咨询,公鼎律所竭诚为您服务!

声明:本平台发布的所有图文内容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旨在为广大用户提供法律研习资料、传递有益信息。我们的初衷是增进公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提升法治意识,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法治建设。本平台发布的所有内容均与商业利益无关,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商业推广或盈利行为。如无意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并在确认后立即删除相关内容,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