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3年8月,随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了一名吸毒人员陈某。在审讯中,陈某供述其多次从康某手中购买过毒品。警方顺藤摸瓜,立即对康某涉嫌贩卖毒品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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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发现,在2023年1月至4月期间,张某、王某等人接连找上康某,请他帮忙购买所谓的“包子”(内含0.1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0.2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并承诺支付“跑腿费”。康某欣然应允,从上线李某处购得毒品后转交给张某、王某,并与二人一同吸食。通过这种方式,康某轻松“赚取”了700元“辛苦钱”。

2024年5月,康某被警方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案件被移送至随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康某在被讯问时试图为自己辩解:“王某等人知道我有购买毒品的渠道,就让我帮忙买点,买来了大家一起吸,他们给的钱除了购买毒品,剩下的就是给我的‘跑腿费’。我顶多算帮吸毒的朋友代购,怎么就成了贩毒呢?”

检察官指出:“法律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未从中牟利的,也可能构成共犯。但如果像你这样,在毒资之外额外收取‘跑腿费’、‘劳务费’,这就是变相加价牟利,属于居中倒卖毒品,显然构成贩卖毒品罪!你收了他们的钱,帮忙购买毒品,还从中获利700元,这不是简单的代购,而是实实在在的贩毒行为。”

康某最终认清了自身行为的性质,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了700元违法所得,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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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整理:钱伟 来源:随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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