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检署侦办罢免绿委“双吴”吴思瑶、吴沛忆不实连署案,依非法利用个人资料、伪造文书罪起诉;侦查中羁押的国民党台北市党部主委黄吕锦茹、书记长初文卿、总干事姚富文今移审,台北地院审理,今晚裁定黄吕、初、姚3人全部羁押禁见3月。
裁定指出,黄吕锦茹、初文卿、姚富文涉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经检察官提起公诉,法院于讯问3人后,初、姚坦承行使伪造私文书、非法利用个人资料之全部犯嫌,黄吕锦茹则否认犯嫌。
经法院听取检察官、黄吕锦茹等人及辩护意见,并参酌起诉书所列证据及卷附证据资料,黄吕锦茹等3人犯罪嫌疑重大。
再者,审酌初文卿、姚富文固然坦承全部犯行,不过,初、姚就本案经过有避重就轻、互相推诿或维护共同被告的情形,况且,黄吕锦茹等人间存有组织隶属、长官部属、党务幕僚等感情、指挥层级因素,他们为避免因彼此证述而经法院认定构成犯罪,依常情判断,实有互相回护勾串之可能,有事实足认3人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及勾串共犯及证人之行为及可能,有羁押原因。
裁定说,审酌黄吕锦茹等人犯罪手段是以大量抄录民众资料、伪造提议人名册为之,所伪造之提议人名册,则得以决定是否罢免公职人员之重要文书,而选举、罢免属宪法保障之公民权,伪造提议人名册之行为,不仅对被冒名人之宪法权利产生危害,更可能影响公职人员之罢免结果,对他人的个人资料、信用、社会秩序及“民主政治”之选罢制度,都造成重大危害。
裁定指出,考量现今网路与通讯软体发达,黄吕锦茹等人若释放在外,可轻易透过其他行动装置、通讯软体与证人联系、影响证人,为避黄吕锦茹等人规避或妨碍审判或执行,除羁押以外,显无其他干预权利较轻微的替代手段。
合议庭因而认为,为有效防免黄吕锦茹等3人湮灭、伪造、变造证据及勾串目的,依比例原则权衡羁押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确保刑事司法权的有效行使、维护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等因素,认3人有羁押及禁止接见、通信的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