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众多自媒体发布消息称,广受社会关注的山东女律师高丙芳虚假诉讼案,泰安中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其本人以及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二审均不予采纳,判决构成虚假诉讼罪获刑四年,刑期跟一审判决一致。

这个案件,女律师本人及辩护律师、社会各界媒体,都投入了加大的舆论关注,辩护律师一直主张无罪辩护,甚至打出了关系所有律师执业案件、农民工讨要欠薪等名义引起对案件的关注。

一审期间,还发生了辩护律师主张“开庭传票要提前三天送达被告人”时,法官宣布从法庭上逐出律师。辩护律师黯然退场的照片传来,迅速引发热议。照片上,律师一身正装,略显前倾的大步走姿,低头背手的孤独身影,成了可以载入法治史的经典场景,被无数的自媒体转载和评议。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2024年12月20日,山东泰安岱岳区法院一审宣判,高丙芳犯虚假诉讼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一审判决显示,该案即便到了法院一审二开庭审理期间,高丙芳一直是处于取保候审状态,2024年4月9日,一审法院才决定对其逮捕。

另据一审判决书显示,跟女律师同案构成虚假诉讼罪的米某印、陈某昌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书给出的解释是,“高丙芳蓄意实施虚假诉讼犯罪,并企图借此谋求风险代理费用,犯罪情节恶劣,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和律师执业规范,损害律师形象,扰乱司法秩序,践踏法律尊严,且拒不认罪悔罪,依法应予惩处。”,“米某印、陈某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 以从宽处罚。”

根据媒体报道,一审“宣判过程中,高丙芳律师听到部分内容后,提出异议并强烈抗议。辩护人亦认为,本案不具备宣判条件,相关事实尚未查清,关键证人没有到庭,与定罪量刑、罪与非罪的相关证据也没有调取,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后休庭…… 再次开庭,宣判在高丙芳律师的高声抗议中进行。”

一审宣判前,高丙芳提出上诉,二审期间,辩护律师公开了一审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坚持认为高丙芳无罪。二审宣判前,有媒体报道,辩护律师强调,若二审维持原判,高丙芳将继续申诉,并有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将持续关注案件后续。

如今,二审维持一审结果,意味着尽管舆论界很多人认为高丙芳无罪,本人也会继续申诉,但在法律上、司法上已经是终审生效结果,而且通过申诉改变结果的可能,微乎其微。

类似司法案例过程的,近期已经发生过一次,那就是山西大同订婚案。也是辩护律师、媒体界很多人主张无罪,网上对案件处理存在诸多争议,当事人家属对案件结果公开不认同,但二审法院还是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尤其相同点是,山西大同订婚案,二审法院审理期间也曾作出适用缓刑征求意见,终因家属等方坚持无罪辩护而作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女律师被控虚假诉讼案的核心争议问题在于,高丙芳是否明知包工头已垫付农民工工资,是否是在已经知道农民工已经领取工资仍然以农民工未领取工资的名义向工程的发包方提起民事诉讼。

尽管辩护律师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高丙芳知情,且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媒体上一些人认为,即便包工头垫付工资后而借用农民工名义起诉发包方,是否构成“捏造事实”,存在法理分歧不应入罪,但一审法院认定其是知情的,“指使实习律师让毫不知情的农民工在虚假的民事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的指定位置签名、提印”,“指使他人向法庭作不实陈述等举措”,属于捏造农民工欠薪事实,判决其构罪。

一审宣判之后,有文章就指出,包工头即便没有拿到上游人员或公司的工程款,向其雇佣的农民工支付工资,自己也是第一付款义务人。

米某印、陈某昌作为建筑行业的农民工施工的组织者、实施者,尽管根据司法解释赋予了农民工可以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欠款,但根据约定和法律规定、社会常识,包工头作为招募者、组织者,当然是支付农民工工资直接的义务人,何来垫付一说?

如果垫付理由能成立的话,以后包工头雇佣了农民工就可以不用结算工资了,让农民工直接找发包人要就行了。此外,辩护律师主张的,女律师不知道米某印、陈某昌已经向农民工支付了工资,究竟知道不知道,身为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是负有向自己的委托人、七八十名农民工核实责任的,哪能自己说不知道就不知道?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法律人涉案,从来都是具有双重意义。一是可以警示其他的法律人,即便是运行已久的法律圈“潜规则”,当真到了接受司法审判的时候,能够免责或是定罪的,还是要靠法律上的过得去才行;二是司法办案对于法律规定及证据瑕疵的审查力度究竟如何,程序正义固然重要,但是否能达到以程序权利来改变实体结果呢?

对于这个案件,值得注意的话题很有很多,其中之一当然是媒体与司法的关系问题。

究竟是相信媒体可以改变司法结果,还是对媒体上的案件观点保持一定的警惕,还是一味的相信司法机关可以不用顾及媒体热议,相信每个人都会自己的看法。山西大同订婚案也好,还是这起女律师虚假诉讼案,本来可以适用缓刑的案件最后被重判,已经说明了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