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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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体系中,管辖规则是保障司法有序运行、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基石,其中级别管辖明确了不同层级法院对各类案件的受理权限 。然而,司法实践的复杂性使得一审违反级别管辖审理的情况偶有发生,此时二审审理判决的合法性便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 。
如果一审违反级别管辖审理的,二审继续审理并判决合法吗?
最高院在《大方县佳宏煤业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建矿业有限公司等采矿权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明确:
一审法院违反级别管辖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不影响本案二审的审理和判决。
本文讨论的关键问题是,一审级别管辖是否错误及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本案一审起诉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陕西中建于2016年11月1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标的额为4229万余元,一审法院受理本案符合上述通知的规定。
在审理过程中,因陕西中建对佳宏煤矿的矿井建设费用的评估鉴定无法进行,陕西中建请求将该部分所涉金额2629万余元另行主张,诉讼标的降至1600万余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号)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未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并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确有不当。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一审法院未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并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不影响本案二审的审理和判决。
周军律师提醒,一审违反级别管辖审理的案件,二审审理判决并不当然违法 。只有在一审的程序瑕疵严重到足以影响实体公正的实现,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核心要义时,才可能导致二审审理判决被认定为违法 。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二审法律法槌文字背景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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