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5:危险驾驶罪,血液酒精含量81.4mg/100ml,五年内曾危险驾驶,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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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刘**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5)冀0184刑初45号
血液酒精含量:81.40mg/100ml
开庭前是否羁押:侦查阶段刑事拘留7日后取保候审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
从重情节:五年内曾危险驾驶
刑期: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发时间:2024.10.25
裁判日期:2025.02.28
公诉机关指控:
2024年10月25日13时35分许,被告人刘**未取得驾驶资格证,驾驶冀F3××**小型轿车行驶至新乐市××镇××村时,被新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95mg/100ml。经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81.4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刘**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