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苏连云港的一起与烂尾楼有关的判决引发了热议,如果该判例能够成为标杆,那么对买到烂尾楼的业主们而言绝对是重大利好,尤其是在大部分城市当下的房价相比几年前的高点已跌去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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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起案件源于2020年11月的一笔新房交易,业主与连云港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由银行将贷款资金作为房款的一部分直接支付给开发商。

不幸的是,在房地产市场进入调整期后开发商失去继续建造房屋的能力,期房烂尾了。虽然开发商口头同意替业主偿还剩余房贷但始终未能履行,业主为了避免征信受影响,只能在拿不到房子的情况下继续还贷。

最终,业主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房退首付款,还申请解除贷款合同,由开发商返还已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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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业主终于摆脱了烂尾楼的侵扰,不仅把房子退了,而且有权从开发商那里要回首付款和前期已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后续还贷义务由开发商承担。

看到这里,很多人可能会觉得这没什么好大惊小怪的,开发商迟迟交不了房,属于根本性违约,理应退房退钱。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常规操作,但贷款合同在以往判例中可不是必然能够解除的。

贷款买房的场景下业主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其实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对家为开发商的买房合同、另一份是对家为银行的贷款合同。换言之,第二份合同的大部分权利义务和开发商无关,是业主与银行之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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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可能不会解除,业主需要继续还贷,而业主需要找开发商挽回损失。通常来说烂尾楼开发商业主的银行账户上肯定是没什么钱了,即便有也会被优先用于“保交楼”,这意味着继续还贷的业主哪怕胜诉了,也很难从开发商那里获得剩余贷款的补偿,甚于典型的胜诉却执行不了。

连云港的这起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业主陷入困境,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内容解除贷款合同,业主的还贷义务消失,用不着继续还贷再找开发商维权了。

在我看来这是该判决最大的意义,与开发商和银行比起来业主显然是弱势方,法律维护了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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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哪怕考虑法律,只是站在维稳房地产市场的角度来看也应让开发商承担更多的义务。

本轮房地产市场陷入深度调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购房人因烂尾楼频出失去信心。

试想你花光了前半辈子的积蓄、背上了后半辈子的债务买了一套房,结果烂尾了、遭遇“钱房两空”。买房变成了赌博,而且赌赢了只是拿到本就属于自己的东西、赌输了面临损失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可能,怎么可能还敢买新房呢?

要让居民恢复买房信心必须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除了避免出现烂尾房外,还要让大家意识到哪怕运气不好真买到了烂尾房也不用慌,诉诸法律后可以退房退款、不用继续还贷,最多花掉点时间和精力,个人财产不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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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更完美的解决方式是完全消除购房人买到烂尾楼的可能。

比如,将现有的期房销售制改为现房销售制,规定房子封顶或经验收合格后开发商才能开卖。如此一来基本上就不可能买到烂尾楼了。

这两年,部分城市已开始试点现房销售制,我们希望这种模式尽快推广至全国所有城市,不仅维护了业主的权益,对恢复居民购房信心同样能起到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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