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诺诚游戏法朱骏超陈杰
01
法院:游戏帐号转让合同无效,
卖号玩家需赔偿平台损失
近日,溧阳法院天目湖法庭审结一起游戏账号转让合同纠纷案。
2024年8月,原告某公司通过电子签名平台与被告签订《账号转让协议》,以200余元价格收购游戏账号。
协议约定被告需保证账号无防沉迷限制、无违规记录,并承担售后协助义务(如解冻、解除设备限制等),若出现申诉找回等违约行为需退款并赔偿损失。
然而,原告付款后登录时发现账号无法使用,被告通过实名信息重新绑定了自己的手机号。原告多次沟通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交易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对账号的使用权受游戏服务协议和监管规则限制,其擅自转让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加之原告作为受让方不具备监管能力,转让后可能导致三大问题:实名认证和防沉迷系统被绕过,未成年人接触风险增加;实名信息无法变更导致权利归属不稳定,损害消费者权益;牟利性收购行为可能侵害游戏运营商权益。
综上,该转让协议破坏了网络游戏市场监管秩序,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市场交易秩序,应当认定为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游戏账号交易款,并赔偿原告合理损失。
诺诚评论:
本案明确了玩家租售游戏帐号的行为违反了与游戏运营商之间订立的服务协议的约定,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因破坏了网络游戏市场监管秩序,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游戏帐号租售平台与玩家之间关于游戏帐号的转让协议被认定为无效。这与之前部分法院认定玩家有权交易游戏帐号,并且认可账号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的裁判观点存在分歧。
从合规监管的角度来看,显然本案的观点更有利于落实网络游戏实名制和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便于游戏公司管理,打击游戏黑灰产。
02
未成年人充值游戏退款纠纷,
法院:孩子及其父母责任更大
未成年人李某在14至15岁期间,使用父母实名认证的游戏账号,在一年半内累计充值552笔,总额达37万余元,相关款项已在游戏中消耗完毕。
经法院查明,李某母亲为方便李某帮忙购物,告知手机支付密码,但因父母工作繁忙,长期未察觉充值行为。
法院认为,案涉游戏公司虽设防沉迷系统,但实名认证仅需姓名与身份证号匹配,未验证操作人是否为本人,导致李某得以使用母亲信息通过认证。游戏公司未能识别相关注册、充值及游戏操作行为是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账号所为。
该案争议焦点为充值款能否全额退还。法院指出,确定退款比例时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第一,李某作为年龄较大的未成年人,具备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认知、判断和自控能力,能够从事与其治理和认知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第二,李某父母未尽监护职责,放任李某使用父母手机并知晓支付密码,且在超过一年半的时间里未能及时发现李某沉迷游戏和大额充值消费的行为并予以制止,存在明显过错;
第三,游戏公司防沉迷措施存在漏洞,未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冒用成人身份充值,亦有过错。
综上,法院认为李某及其父母应承担更大的责任。判决游戏公司承担三分之一责任,返还李某12万余元。
诺诚评论: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自身财物的疏于监管,是未成年人游戏退款纠纷案件中,法院认定监护人就其自身财产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的重要原因。
此外,对于游戏公司而言,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若原告为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诉还需把握以下两个关键要点。
1、举证侧重点的调整。
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语言表述流畅度、逻辑性,以及对游戏操作的认知度方面,与成年人的行为表现差异较小。
因此,游戏公司在举证时,应着重从生活轨迹的角度出发,寻找判断游戏账号实际操作者是否为未成年人的证据。例如,观察该账号在寒暑假期间的游戏频次、时间,与其他月份是否存在明显差异;筛查游戏内的发言内容,是否涉及上学、工作或婚育状态等表述。
2、抗辩理由的补充。
游戏公司的抗辩不应局限于充值行为是否由未成年人实施的认定,还可从未成年人实施的充值行为是否适当有效着手。
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自身行为的认知和把控更接近成年人,并非所有其实施的充值行为都归于无效。游戏公司可从单笔充值金额和整体充值频次判断,若充值行为与未成年人的认知程度相适应,便可增加抗辩成功的概率。比如,日常消费金额偏小,仅有少数几笔大额充值,且大额充值集中于生日、过年期间等监护人可能给予未成年人可自由支配收入增加的时间点。
03
上海普陀区:《侵犯游戏软件著作权
犯罪证据收集和审查指引》
为引导依法全面规范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依法高效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普陀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文旅局共同起草了《侵犯游戏软件著作权犯罪证据收集和审查指引》。
该指引聚焦于游戏软件著作权犯罪的证据收集和审查要求,包括证据收集的重点、权利人权属的证明依据、侵权行为的证明依据、游戏代码相似性比对的鉴定要点、犯罪情节的考量因素、犯罪主观的判断依据、单位犯罪的判断依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所涉核心条款为:第四至十二条。
其中特别提及如何审查判断侵权软件、权利软件的相似性,具体涵盖以下五点:
1、游戏存在“换肤”情形的,鉴定时要剔除游戏美术作品部分。
2、由专业人员对游戏软件的代码进行审查区分,剔除公有领域代码后,以具备独创性的代码作为鉴定依据进行相似性比对。
3、侵权软件、权利软件的源程序代码相似度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相当程度。现行司法解释、鉴定规范未就此规定量化标准,办案中不宜对代码相似度作某一数值的机械理解,应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考量。
4、如对侵权软件、权利软件源程序的全量代码、核心功能代码进行了相似性鉴定,鉴定意见可作为判断实质性相似的重要参考。
5、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是否存在相同的特定表达、错误、暗记等独特部分,例如二者源程序是否存在相同的代码注释、设计错误(Bug代码)。
04
浙江商务厅等17部门印发
《关于支持游戏出海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6日10日,浙江省商务厅等共计17个省级部门,正式印发了《关于支持游戏出海的若干措施》,自2025年7月10日起正式施行。
核心条款如下:
一、推动游戏产业能级提升:支持原创精品游戏开发与合作,发掘3A游戏与优秀小游戏;鼓励游戏企业与智能终端厂商合作,加强游戏与优秀传统文化、文化科技、文旅产业、发行平台的融合发展。
二、强化游戏出海平台支撑: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游戏展会;支持企业在杭州等有条件的地方承办电竞赛事。
三、完善游戏出海生态服务:优化“统一申报、线上审读、流程公开、便捷高效”的游戏申报网上办、掌上办服务体系;提高游戏国际合规水平,将游戏产品纳入“剑网”“青少年版权保护季”等版权专项执法行动重点内容,严厉打击涉游戏侵权盗版行为。建立健全游戏出海法律援助机制,深入开展“浙”里有“援”外经贸法律服务活动。
四、强化游戏出海要素保障:加大游戏出海资金扶持力度,发挥中央及省级外经贸专项资金撬动作用,鼓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进入游戏出海领域;优化数字文化产业投融资和出口信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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