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一法院发布了一则《安检发生争议,下班后“堵截报复”干警,法院:拘留15天》的新闻,说的是,有人到法院开庭在进门安检时发生冲突,因对负责安检的干警不满,庭审结束后在法院“门口”“蓄意堵截报复,阻拦下班回家的法警离开,实施言语威胁并动手推搡、纠缠攻击。”,结果被法院决定司法拘留15天。新闻还特别指出,被拘留人员“拒不认错悔改”。

在留言区,有人对法院如此果断保护自己的干警点赞,也有人担忧,本是保障诉讼秩序、依法依规进行的安检,为何会导致个人之间的恩怨?

这则新闻,虽然不知道安检冲突的具体成因,但让烟语君想到了去年来自己跟法院安检发生的两次冲突,此前文章中也写过,现概括如下,希望给到法院办案办事的、法院负责安检的人员以及各法院领导有所启示,警惕相关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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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警说最高法院规定钱包不能带进法院

去年的5月份,到一法院去立案,进门安检时,被法警告知,钱包不能带进法院。因为之前也到过法院,都是没有这条安检规定的,因此就多问了一句,这安检规定又变了吗?

没想到,就这句话,引来了旁边一法警的立马上前警告:你说什么?我就又复述了一遍问题,法警厉声回应:这是最高法院的规定。我就又问,最高法院的哪个规定?法警指着寄存柜旁边墙上的“安检规定”说,你看,这不就是规定吗?

法警指着的“墙上规定”,就是最高法院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可“墙上”明明写的是,对随身物品,通过X射线探测设备检测后,“对有疑点的箱包”才是“还应用手工方式进行当面开包检查”,“检查完毕后,应协助理妥箱包,并提示受检者取走自己的随身携带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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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上规定”里哪有直接不准带钱包进法院的规定呢?笔者也指着“墙上规定”(即上图中用红框框出来的内容),对法警说,你看看这规定,哪是不准携带进入?

可法警再次肯定回答,根据这个规定,就是不能携带进去。旁边又走来一女法警,大声强调,不把钱包寄存了,就不准进法院!好汉不吃眼前亏,自己立案要紧,也就寄存了钱包。立案后专门去了一趟法院信访接待室,奈何门口排着长长的队伍,执勤的法警说,今天已经排满了,明天再来吧。

写了一篇《安检不准带钱包进法院,法警称:这是最高法院的规定》的文章,过后有法院领导解释,从法院开门到开庭时距离时间太短,为了避免排队、安检简便,院里也就规定钱包之类的随身物品一律不得带进法院了;此外,法警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所以现场答复不符合规定等等,今后他们一定这方面的整改。事情也就这也样了。

二、法警说手机不能带进法庭(基层法庭的法庭,不是庭审时的法庭),手机里有需要提交的证据也不行

去年的11月份,亲戚家的漏水案件要开庭,案件分到了法院下面的一基层法庭。开庭时,三名证人申请出庭作证,可到了法庭安检处,被安检的法警告知,除了律师之外的所有人,手机均不得携带进入法庭(基层法庭的法庭)。

我就跟法警解释,证人的手机里有需要开庭时需要提交的漏水现场视频,属于电子证据的原件,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当庭提交质证的。可法警的答复是,这是法院的规定,有异议找法官说去,他们只是执行,不服从就不能进法庭,自己看着办吧。

我就问其这么规定的依据何在?法警指了指安检门内墙角处放着的一张“安检规定”,上面还真的写着,手机等随身物品不得携带进入等等字样。我又问,这可以拍照吗?法警答复,不能拍照!

无奈之下,又联系法官,法官的答复是,他们的规定就是手机不能带进法庭,至于手机里保存的证据,自己想办法吧。我又问,电子证据不能当庭提交,我们还能有什么办法?法官答复,开庭时候再说吧!反正没有专门通知法警,法警是不会让手机携带进入法庭的。

事后,有法院领导解释,他们也不知道下面法庭执行的安检规定,跟上面法院的不一致,已经通知整改了。果然,再次到法庭,法警再没有阻拦,手机就可以带进法庭了。

以上就是烟语君近年来因安检跟法警、法院发生的冲突。在网上,关于法院近些年安检标准升级的文章已经是屡屡见到,有律师曾经发朋友圈表示,自己在代理某案件时,律师不仅要过安检,还要换上法院的拖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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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进门安检,目前全国性的统一规定就是,最高法院公开发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可是到了执行层面,以个人接触及网上遭遇可见,各地法院则是标准不一。

网上的概括是,每个法院都有自己的一套安检标准和规则,如今到法院,安检标准严过登机。近期有传票显示,有法院已经开始测酒精度了,规定“开庭前24小时内禁止喝酒”,直接将《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和《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中的“醉酒”不得进入法院的标准提升到了酒后的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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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检标准不一、安检规则变来变去,很容易引发纠纷和冲突,如果再加上当事人理解程度不同、负责安检的法警法律水平或态度语气问题等,是不是更容易引发纠纷和冲突?

犹如,烟语君跟法院领导沟通时提到的,不是故意不配合法院的安检,也不是想着通过文章给法院造成不好的影响,只是如此的随意提高安检标准,已经给当事人造成了不良的诉讼感受,而正常途径反映根本没人理睬。

上述西安这法院的例子,除了警示那些不配合法院安检的之外,也提出了警示,将所有进入法院的人员一刀切的进行“严格”安检时,很容易造成安检人员跟安检对象之间不必要的个人冲突。司法拘留可以发挥一定的惩戒效果,可是能百分之百地消除矛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