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旅游热

人鸟冲突起

当动物互动变成危险游戏

谁该为事故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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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称未设置警示标志

农家乐称游客乱闯

游客阿丽(化名)在农家乐动物区闲逛时,见到一群圈养着的“明星鸵鸟”,个体体重约两百斤,圈养的围栏有一米多高。在阿丽与身高超过两米的鸵鸟面对面接触时,鸵鸟突然将头探出围栏,撞向阿丽。阿丽躲避不及,摔倒并受伤。

治疗结束后,阿丽与农家乐老板因医疗费等赔偿问题发生纠纷。阿丽认为,养鸵鸟的地方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防护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农家乐应承担赔偿责任。农家乐老板则表示,鸵鸟区本就不对外开放,是阿丽自己乱闯导致受伤。双方争执不下,后诉至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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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解:农家乐赔钱

游客也有一定过错

法官现场勘查后发现,鸵鸟围栏仅有一米多高,且无任何警示标志,游客稍不留神就可能靠近危险区域。而农家乐作为经营场所,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必须担责。

不过,阿丽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该项目所存在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认知,在游玩的过程中应时刻保持警惕心理。阿丽未能尽到小心谨慎的自我保护义务,对事故后果的产生也有一定过错。

在沟通协调中,法官的释法说理,让当事人认识到了自身的责任,最终原、被告达成了和解,家庭农场经营者同意向阿丽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0000元并当场履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消息来源:CCTV今日说法

法治浦东综合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