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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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也就是说,当当事人走完所有法律救济途径或者错过法律规定的期间的,还按以上规定申请法院依职权纠错。
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确有错误,进而依职权再审的途径一般有以下几条:
一是在案件质量评查过程中发现;
二是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
三是人大代表、地方党委、新闻媒体等监督;
四是通过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发现;
五是通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诉信访提供的线索发现。
周军律师提醒,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为人民法院主动纠错的方法,但司法实践中,由公权力机关行使的审判监督绝大部分都只因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救济才会启动,因此,申诉信访实际是寻求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的主要方式。
如何申诉,详见作者《最高院:穷尽法律救济途径或过期限的,还可以这样申请院长纠错!》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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