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贩卖“上头电子烟”?

“上头”更“上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近年来,新型毒品以“电子烟”“电子烟烟弹”为伪装悄然蔓延。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从“上线”处以500元/支的价格购买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以500元/支的价格多次贩卖给邝某共计三支;经邝某联系介绍,以700元/支的价格多次贩卖给李某某共计五支。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法院审理】

吉安市永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法官说法】

依托咪酯,俗称“烟粉” ,外观为白色结晶体或结晶状粉末,具有镇静催眠作用,是一种麻醉类处方药品。而不法分子会将它作为海洛因、冰毒、K粉等毒品的替代品,添加到香烟烟丝中,或是勾兑到电子烟烟油内,以及制作成“烟弹”,伪装成“上头电子烟”。吸食的人,往往会出现头晕、站立不稳、精神兴奋乃至影响人的情绪、思维、意志行为的精神障碍,甚至导致死亡。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纳入列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非法吸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都将按毒品违法犯罪处理。

【法官提醒】

凡以“特殊效果”为卖点的电子烟均可能涉毒,公众应提高辨识力,拒绝陌生来源产品;若为牟利售卖此类物品,更将面临严厉的刑罚制裁。毒品伪装形式迭代,但我国法律对毒品犯罪“零容忍”和“严打击”的决心不变,全社会需共同筑牢防毒屏障。

来源:永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