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6月12日上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条例》中修订的相关内容进行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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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问题一:哪些情形为串通投标?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媛介绍,《条例》从保障投标人权利、降低投标成本、严格规范投标行为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并根据法律法规同时结合重庆实际,列出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18种具体情形,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比如,明确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对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的,视为相互串通投标。

尤其要注意的是,《条例》明确了7种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不同投标人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二:为何鼓励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

为防止投标人以恶意低价投标中标,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条例》对评标方法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

针对采取综合评估法的,明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以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鼓励招标人综合考虑性价比、运营维护、质量安全等因素,结合项目特点合理设置价格权重。

针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强调制度闭环管理,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社会平均成本,科学、合理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明确投标文件报价低于招标文件确定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对报价合理性作出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条例》中还明确规定,投标人未提供说明或者提供的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规定投标人以低于异常低价警戒线的价格中标,并对此作出说明的,在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得以说明的事项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

问题三:如何尽快发挥其效力?

招标投标工作链条长、环节多、涉及面广。要真正发挥出《条例》的效力,还需要一系列细化的、可操作的配套制度支撑。

发布会现场,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副局长(兼)凌健说,市发展改革委将围绕《条例》明确要求建立的制度、办法、工作机制,将尽快构建起层次分明、协同高效的配套制度体系。

根据安排,今年会优先出台三项关键制度:

一是《评标方法实施办法》。围绕评标方法选择、评标要素设定、异常低价警戒线设置、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报告撰写、评标报告审查等关键环节,细化操作标准,规范操作流程,让评标工作更加公平公正、规范透明。

二是《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核心是推行评标专家“聘期制”和“终身负责制”,压实专家责任,建立覆盖专家选拔、聘任、培训、评价、考核、退出的全过程全链条管理制度,强化专家公正履职承诺和保密管理要求。

三是更新《招标文件范本》。全面梳理修订现有十余个范本,剔除与新《条例》冲突、与改革精神不符的内容,并补充适应《条例》的新要求,确保范本成为招标人依法规范编制招标文件的可靠指南。

上游新闻记者 郭发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