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一纸招商公告,为何导致合法采矿企业陷入停产危机?安全距离不足300米是否必然构成程序违法?某矿业公司依法取得采矿权后,行政机关以“整合开发”名义发布招商公告,将相邻采区规划至其矿区261米处。企业起诉要求撤销公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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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维权的核心要点是:1. 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突破,行政机关辩称招商公告未直接覆盖企业矿区,主张其无起诉资格。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认定“安全距离不足300米”直接影响生产安全,企业具有利害关系,诉讼主体资格成立。2. 程序违法与实体合规的司法平衡,行政机关主张招商公告符合政策导向,但未遵守《陕西省开山采石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中300米安全距离规定。安全距离不达标直接导致行政行为可撤销,但基于公共利益,法院改判“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要求补救措施。3. 政策溯及力与既有权益的冲突,企业采矿权基于旧政策取得,行政机关依据新规整合矿区。但新政策实施不得溯及既有合法权利,行政机关整合需预留过渡期或补偿机制,否则构成滥用职权。4. 招商程序漏洞,公告中“单一报名企业直接获整合权”条款,变相规避招拍挂程序。矿业权出让需严格遵循《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行政机关不得以“整合”之名行协议出让之实。

提醒各位矿主,矿山企业需定期核查矿区与相邻采区距离,低于300米时立即主张权利;即使行政行为未直接覆盖企业权益,仍可基于“安全隐患”“竞争影响”等主张利害关系;新规出台后,主动与行政机关协商保留或补偿方案,避免“一刀切”关停;遭遇整合类行政行为时,重点核查招拍挂程序、评估流程、公告条款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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