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公司倒闭关门,劳动者另谋生路,是自认倒霉嘛?这种局面下,劳动者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合法吗?了解清楚,才能不吃亏!

一、法律认定

公司倒闭关门,现实中分很多情形,比如吊销、注销、破产、提前解散等等,此时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要区分具体事由,如果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法定理由或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适用相关规定;如果仅仅公司倒闭,则此时劳动合同终止,公司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依据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注意:公司合并、分立不属于公司倒闭的情形,劳动合同仍可以继续履行。

二、特殊情形-经营期限届满

营业执照登记了经营期限,一般都是长期,但有的是固定期限,如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经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时也属于劳动合同终止,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此情形下,经济补偿的起算点是劳动合同法施行,即200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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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认诉讼主体

(1)公司注销登记前,劳动者以订立劳动合同的公司为诉讼主体

法律依据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2)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劳动者以公司或其出资人为诉讼主体

法律依据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3)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以挂靠方式经营,劳动者以公司和出借方为诉讼主体

法律依据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4)公司注销登记后,公司不复存在,不能以原公司为诉讼主体,如公司成立清算组,劳动者以清算组为诉讼主体

法律依据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律依据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正版)第二百三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5)公司未清算即注销的,劳动者以公司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为诉讼主体。

法律依据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版)第六十四条: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四、特别说明

(1)公司倒闭必须是法定事由,实践中劳动者要注意甄别,有的个别公司以倒闭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实际上并没有倒闭,此时,公司解除是违法解除行为,应当支付赔偿金。

(2)公司倒闭时,慎重考虑跟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与公司约定不支付经济补偿,则双方约定有效,一般视为劳动者主动放弃经济补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