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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冒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招摇撞骗是否构成招摇撞骗罪?

只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那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呢?有的人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指在党政部门等具有标志性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党的各部门机关、政协机关等部门中的工作人员,其中并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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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刑法第93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由此可以看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同于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时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如果行为人冒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构成招摇撞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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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冒充国家机关内招聘的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否构成招摇撞骗罪?

国家机关内招聘的工作人员没有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编制,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经常会出现没有正式编制的人员代表国家机关进行公务活动的情形。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以身份来区分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刑法第93条的立法本意来看,判断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标准不是以身份来进行区分的,辨别的本质标准应当是是否从事公务活动。即使不是国家机关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但其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活动,其对外代表的是国家机关,从事的公务活动的结果也由国家机关来承担而不是其个人。因此,如果冒充国家机关内招聘的工作人员从事符合公务职责的行为进行招摇撞骗,那么应该构成招摇撞骗罪。此外,国家机关当中还存在部分从事服务活动的内勤公杂人员,如清洁工、食堂工作人员等,如果是冒充这类人员从事招摇撞骗活动则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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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摇撞骗罪中的认识错误问题。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主要表现为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不是犯罪,或者行为在刑法上并没有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或者是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的情形。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对事实认识错误,按照通说,行为人预想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相同的,不能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反之,法律性质不同的,则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这里所称的法律性质相同,是指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情形;法律性质不同,是指属于不同犯罪构成的情形。

在招摇撞骗罪中,容易引起认识错误的情况就是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的理解。比如,行为人认为一些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而冒充这些人员招摇撞骗,对于这种情形属于法律认识错误还是事实认识错误?笔者认为应当属于法律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冒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发生认识错误,认为自己冒充的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不是犯罪的情形,不影响构成招摇撞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