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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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新规,认缴制,自2024年7月1日期实施
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度,实践中,认缴未出资便转让股权的情形并不少见。
那么,认缴未出资转让股权的,对转让前债务还承担责任吗?
最高院在《大荔县皇家沙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旅行社总社西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股东在未履行其实缴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转让其股权,实质上构成将其对公司所负债务转移给股权之受让方,此乃通过股权转让程序变更债务承担主体,且若受让方亦未补缴相应出资,则可能导致债权人之债权无法得以实现,此等情况超出债权人之初衷与预期,债权未能实现之风险,按应在未实际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虽中旅西北公司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且其已经转让了股权,但中旅西北公司应当依法对案涉沙苑公司工程款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首先,案涉工程款债务发生时,中旅西北公司为沙苑公司股东,工程款债权在中旅西北公司转让股权之前已经形成。2016年,沙苑公司与滕王阁公司签订《项目协议》,双方于2016年4月签订了合同总价为280447800.88元的《施工合同》。《项目协议》《施工合同》签订时,中旅西北公司占沙苑公司51%的股权,是沙苑公司的控股股东,其认缴出资额为1020万元。案涉工程于2017年6、7月停工,2017年9月25日中旅西北公司将其在沙苑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佳美公司。以上事实可见,中旅西北公司转让股权时案涉工程款债务已经形成。
其次,中旅西北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未实缴出资,仍然对外签订合同产生巨额的案涉债务,并再次以认缴方式巨额增资,其明知沙苑公司资产严重不足以清偿债务,并在诉讼前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以逃废出资义务,具有逃废出资债务的恶意。沙苑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将公司原认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增加至认缴注册资本30000万元,其中佳美公司认缴注册资本27000万元,中旅西北公司认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公司章程记载实收资本于2044年11月5日前缴足。沙苑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显示沙苑公司的实收资本为20万元。2017年9月25日中旅西北公司即将其在沙苑公司的股权以0元对价转让给佳美公司,佳美公司未补缴出资。
以上事实可见,中旅西北公司出资设立沙苑公司后,通过增资的方式将其持股比例由51%改变为10%,后又以0元对价将股权转让给沙苑公司另一股东佳美公司,最终退出沙苑公司。中旅西北公司参与了案涉项目的开工以及保证金的退还等事项,其在转让股权时应当明知案涉工程债务已经形成且沙苑公司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却在未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又以0元对价将股权转让给另一股东,显然具有逃废出资债务的恶意。
中旅西北公司明知沙苑公司存在偿债风险,在沙苑公司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又恶意转让股权,增加沙苑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到位的风险,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沙苑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其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不应被保护。
再次,中旅西北公司未实际出资即转让股权,股权受让人亦未补交该出资。沙苑公司工商登记显示的股东情况,是滕王阁公司在签订案涉合同时对沙苑公司履约能力的考量因素之一。沙苑公司之后股东的变更会影响沙苑公司的偿债能力,必然也会影响滕王阁公司债权的实现。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实质是原股东将其对公司的债务转移给了股权受让人,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对债务主体进行变更,且变更后的主体即股权受让人亦未补交出资,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超出了债权人的预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不应由债权人承担。
综上,中旅西北公司应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股权转让前的案涉工程款债务承担责任,其出资期限利益不应予以保护。其应在未实际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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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新规,认缴制,自2024年7月1日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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