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发生于1995年6月6日的四子王旗青年警察邢志强正当防卫事件,在2020年8月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长被乌兰察布市宁集市纪委监委留置半年后,对职务犯罪违法调查无果,事件在2021年2月转变为故意伤害案件,再转变为故意杀人案件,经历一年半审查,被最高检核准追诉,并以此罪名被一审判决为无期徒刑。

2025年3月19日,内蒙古四子王旗公安局原副局长邢志强故意伤害(致死)案件发回重审一审宣判,改变故意杀人(间接)罪名为故意伤害(致死),刑期由无期徒刑变化为四年。

同一家法院,同一个案情,没有证据变化,判决差异如此巨大。一时舆论哗然。

正如首席大法官张军所言:只有立足法律效果,才能实现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由无期到四年,在安在看来,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蕴藏着众多台前幕后法律人的艰辛努力。然而,在当前信息化、民意可以充分表达,道理越辩越明的时代,这种中国式无罪不追责此案应被深挖而未被深挖的一小撮人,牺牲邢志强或孟永清的具体公正,法律效果打折扣,必然无法取得应当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

这是给依法治国进程埋雷,挖司法公信力墙角。应当重视,必须突破!不要再浪费机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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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官警察邢志强是否三十年前就是清白?当时与现下本应盗窃服刑重犯孟永清的生命价值是否被重视?需要一份毫不含糊、充分回应案情舆情焦点的判决以及可以想见的说法答疑,来取信于民。

02/

对于邢志强案件,安在观点就是疑罪从无。自信自己的判决,多次公开邀请反对者公开辩论。

观点支撑理由很简单:此案证据过于单薄,无法形成事实闭环。特别是缺失最核心证据来印证事实:当年没有做枪弹弹道鉴定,无法查明以怎样角度、怎样距离、怎样方式在怎样的情况下,邢志强是有意开枪还是格挡中走火击中了孟永清?

没有相对客观的鉴定结论,目前证据就是不可信的言辞证据。无论是一审、还是发回重审,在关键核心情节均采信王某柱非当庭被质询证言,而是未立案前的多次变化不可信的证言,孤证认定邢志强在孟永清逃跑时开枪,否定邢志强自辩格挡中走火以及当年正当防卫被行凶、孟永清具有“鱼死网破”的紧急情况下的正当防卫。

为更深入研究邢志强案件如何准确定性,在反对者特别是戴剑敏律师的高质量质问中(安在感谢且赞成戴剑敏律师提出观察就应当是上帝视角的观点),安在买了数本专业书籍,包括特别难啃的四本《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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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验证与开枪相关问题,包括虽然辩护律师有解释,但自己又打电话请乌兰察布市相关工作人员来回答枳芨滩村、红山子村是否搬迁?红山子村离民族服装厂多远?民族服装厂有没有搬迁?

重复查证这些已有答案、似乎旁枝无关问题,是研究孟永清当时伤情如何,行动力受到多大影响?从而结合目前在案证据,综合研判来倒推中枪时状况,邢志强当时是否能发现孟永清中枪而有履行救治义务等客观事实,包括邢志强的主观心态。

03/

2025年4月下旬的两次查询证明:当年正当防卫认定与邢志强供述证明系枳芨滩村开枪(或走火)孟永清,孟永清徒步跑到红山子村在中枪后,自正当防卫以及邢志强自供认定的枳芨滩村,到第一次隐藏(有勘验证明佐证)的红山子村数公里,据邢志强与王某柱言辞证据,当时摩托车摔倒在距离两人数百米之处,孟永清跑远。

两相印证,孟永清没有因为受伤而行动力受到明显影响,这就证明当时受伤的邢志强不可能直接明知孟永清负伤,而相应承担救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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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当年法医鉴定以及目前法医意见以及专门知识人意见,客观分析介入因素,孟永清畏罪躲藏是正常因素,但是孟家父母害怕被抓予以窝藏、孟永清自行取弹扩大感染不去医院、为了防被抓改名刘吉舍近求远改道武川医院、到了医院停电没有血浆均是异常介入因素。

这些异常因素,足以改变因果关系的轨迹,故而,邢志强不能为孟永清的死亡负责,而只为枪伤负责。辩护人吴丹红律师提出仔细研究孟的伤情,十二指肠破裂是否完全是枪伤导致,其实也不能完全确定。

这个提法,可能许多人包括安在一时不能接受。然而,深入思考确实如此。

这张来自于乌兰察布12345工作人员两次查询的答复,足可以确定:目前乌兰察布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故意伤害(致死)罪名,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也是错误的!

04/

安在之所以买了四本《法医学》,是要解决数个法医问题,一本书没有解决,再买一本,再买一本又一本的无奈。这些问题其中之一是北京退休法医王居生提出孟永清伤情系条件致命伤,而不是非致命伤。根据网络查找,安在基本同意这种说法,却一直没有找到法医学的系统论述。安在从网络查找到知识,判断条件致命伤与非致命伤存在重合,也有一个概念的历史发展沿革问题。

此案定性最核心问题是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最核心的客观事实是什么情况下开枪(或走火),搞清技术性法医学问题,才能找到答案。

一再购书查找,没有找到答案,也知道这种现学现卖的不系统,与专业人员的体系与经验差距是很远的。所以,2025年5月14日,组建专家与邢案真正关注者小群,专门研究法医问题,特别是核心情节——枪与开枪的问题。

小群既有辩护律师、知名专家,也有现职法医,警察与律师等法律人同行。讨论没有最终明确结果,但提出了几点很有价值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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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根据子弹变形情况与子弹的尺寸,很有可能不是步枪,而是汽枪。应当也可以找枪的主人作辨别。

二是根据权威教材,明确了天津津实宋法医关于远距离射击以大于60厘米的正确性。

三是感觉子弹的变形情况,结合当时较近距离,不能排除跳弹可能性。

大家感叹,这样的证据标准,怎么可能定罪量刑???!!!

在大家发言过程中,辩护人吴丹红律师一句话没有讲,这种行为令安在敬佩。

事后,他告诉安在,这三点中的两点,他与赵德芳律师在一审庭审中已经全部讲明。

而安在随后与邢志强家属问询是否做过侦查实验,邢志强家属告知安在,新闻报道公安部弹道专家来过一次,实际上相关实验做过许多次,没有明确结果。

作为观察者,根据社会舆情关注不断研究,也绕了很远的路,与辩护人最初主张,也就是说应当在一审以及发回重审的判决书,或新闻报道中被解释的问题却仍然是舆情焦点,真是不知说什么好……

特别感谢多位专家师友,无论是否与安在观点相同,如此耐心地为第一排小学生安在解疑释惑。让安在有更多的知识储备来印证自己的判断,向社会传递正确、鲜明、文明的法治声音。

05/

涉警案件天然吸引关注。标志性案件,更是影响深远。或许因此,围绕案件的舆论争夺也极为激烈。警察盘查权如何行使?恐怕是此案背后理念博弈的内核。

一直有人怀疑诟病安在:为什么一直热心为穿制服者“洗地”?有人的言辞十分激烈,比如邢案,有人学着安在的原话,这样疑问:你告诉我,你炒作邢案,自甘风险,日夜不息,孜孜以求,目的是什么?……

因为觉得对!!!这是安在的回答。

质疑者对这个明确回答不屑一顾,似乎除了攫取利益的答案,其他回答都是虚假的。

冤案面前没有什么穿制服的与不穿制服的区别。现在的世界并不安稳,中国的现世静好,是制度的胜利和许多人默默付出。天下安危系于一半的警察,更是在挑剔中负重前行。这张来自当年香港“美丽风景线”的照片,充分说明了舆论争夺的长枪短炮中,警察执法的高压要求与严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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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中法一审否定了盘查合法性,在发回重审中得到了纠正,却是极不痛快,半遮半掩。

06/

曾经的年轻警察邢志强正当防卫事件,发生于1995年6月6日。

那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在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又于1995年2月28日的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颁布。

第二条规定了任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一条规定了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第五条规定了保护警察的合法权益。恐怕这样的规定,是中国独有,也是《警察法》独有,其内在法理是警察职业的特殊性。

安在一直称呼警察为职业见义勇为者。面对犯罪与治安紧急情况,公民见义勇为是道德高尚,不是硬性要求;而《警察法》规定全警种、全天候必须随时冲上去,是毫无疑问的职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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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服就是使命,哪有什么通讯警、刑警、治安警、社区警、监狱警……的区别???!!!

《警察法》独有的双保护规定,说到家,来源于警察职业在履行经常是突发的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任务时,会面临不可知的包括自身人身被侵害的高风险。

保护警察人身安全重于保护违法犯罪者人身安全,这是法律内在精神,也体现法不向不法让步,这本是常识!!!却在中国警察身上屡屡失灵。

07/

警察职业的牺牲、受伤人数均居各职业之首。

一命十三年。

谈到涉警舆情,不得不提曾经掀起现象级传播引动警察内心最敏感痛点、相关部门封口警察、哈中法微博水军出动,导绝地反击的民意,导致哈尔滨中法微博停更半年的曲玉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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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7日除夕,哈尔滨道里区太平镇派出所民警曲玉权被数人打死的案件,是警察从被争议执法的强势方而转变为有枪不敢拔出的被害人。2018年12月,二审判决,曲玉权家人竟然未被通知。

网络小白安在介入前后写了数百篇。一直倔强坚持,原因很简单,看不下去曲玉权牺牲前三天还挨了打,也看不下去曲玉权妻子王丽晶作为护士听到丈夫出事值完班才赶去,还看不下去法院的判决竟然将曲玉权年迈父母认定为无法查清是否有劳动能力,更看不下去法医鉴定竟然没有人签名就被中法采信……看不下去的为社会奉献者被某些人以法律名义如此轻视欺辱,也看不下去是司法系统办案如此粗疏又如此封堵民意!!!

由春雨安在公号首发的曲玉权案件一审判决书公布后三天,拖延两年多的曲玉权烈士评定问题就得以落实。

关注此案的人们,包括自媒体、官方媒体在当时一片欢呼,比如大河报引用大众网舆情内参,做这样报道:遭暴力抗法,民警曲玉权牺牲两年后终成烈士,网友直呼苍天有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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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有什么苍天有眼 ? 是真相的力量,人们的坚持,家属的勇敢,以及某些人阻拦对真相近一步追问的怯懦甚至阴险,力量对比综合形势之下的司法结果。

曲玉权案件,是中国法治进程中最终引出袭警罪的界碑式案件。

08/

正是山东省这份被公开的舆情内参,让安在顿时明白了自己给相关领导带来的麻烦与压力,明白了此事舆情惊动中纪委、中宣部。

对此,安在五味杂陈难说清楚。明白上级领导“妥善处理,做好工作”要求下,具体执行“严肃处理以示忠诚”的懒政又惯常逻辑。

安在热爱检察事业,也取得了一定成绩,是侦查监督十佳办案人、预防业务十佳办案人,山东省、济南市检察机关警示教育团成员,山东省检察机关调研一等奖、宣讲一等奖、创新二等奖……服从转隶向往在监察体制改革中建功立业,写就诗歌《在此刻》成为济南检察机关转隶欢送会的主题辞,作为山东省唯一实名人员出现在最高检报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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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曲玉权案件呼吁再审,是安在从小众自媒体人,成为圈内有点影响力法律人的起端,也是安在职业生涯政治前途被彻底摧毁的重大转折点。

事业倒塌,如脊梁折断。

众多因素,慎重思考下,安在没有停止呼吁,连续发生自己被死亡威胁、爱人被关照谈话、孩子被陌生电话骚扰、老人微信被突然故障……都受到轻重不同的影响。

没有深夜痛哭的人,不足以谈人生。面对爱人孩子的抱怨,深厚愧疚与必须坚持的矛盾中,喊过“离婚!!!”,也为了不连累爱人真正探讨过,终究没有这样做。

坚持宗旨要求,坚持人民至上,坚持自律守纪,轻看个人得失,需要反思中坚持,坚持中反思去提高、去破解困难。

个人如此,单位、政党、国家同样亦如此。

很多人说曲玉权案件实际是胜利了,但安在不这样认为。同样,认为邢志强案件的可说是中国式无罪,取得阶段性胜利,但远远不是法治的胜利。

此次邢志强案件,安在又出现惊动司法部的舆情。倒是从容了许多。

从容来自于对案件的深入研究,也来自于网络实践磨炼,更是坚持做艰难而正确的事情会利国利民的信念,和被越来越多人理解的现实。

一切也都在变化,整体向好。

09/

上德如风,下德如草。

“这个社会会不会好?”归根结底在于社会成员特别是关键成员对于推动社会发展力量是什么的实际选择。

持续呼吁曲玉权案件再审,导致新闻传播热度远超所谓七天的规律。这不是一个人的努力,而是许多人共同的价值追求,包括国家层面、平台管理的开明与宽容,尽管结果并不完全符合法治要求。

然而,对于以法律效果为基础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社会导向而论,结果很重要、极其重要。根据《刑诉法解释》根本不可能有效的法医鉴定,竟然是曲玉权案件的基础证据……这是不能被真正法律人所接受的!!!

纠正错误远比犯下错误更难。因为在形成错误过程中,有诸多官僚主义者、形式主义者参与其中。

法律是规范社会最重要的手段,之所以最重要是形成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背后寄托着众多共同认识与价值追求,基础价值追求就是希望在国家主导下我们的社会会越来越公平,彼此的行为会有秩序可期待……所以,在呼吁曲玉权案件再审有人喊出不妨邀请境外媒体帮助,绝大多数人坚决反对!!!有人提出两会期间请愿之时,安在首先反对,绝大多数人完全赞同!!!

依法呼吁,忠诚职业追求,是我们的主流选择!!!尽管也有一些因素导致安在曲案当时被诋毁,耐人寻味的是当时与现在诋毁安在的几乎是同一批人,主体人员是已经退休的警察。或许,这也是某种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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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案紧密相关,影响舆情的问题很具体,除了核心问题之外,还有:

孟永清方面:摩托车是不是赃物?孟永清怎样能够以腰间盘突出理由,在监狱外逍遥一年多?为何超龄还不转移监狱?是请假还是保外就医?由谁批准?又被谁多方隐瞒?

邢志强方面:在当时环境下非法持枪应当如何评价?在遭遇暴力抵抗危急生命的紧急状态下,持枪开枪(走火)又该怎样评价?一直的工作作风怎样?

相关机关方面:认定邢志强正当防卫是否恰当?有无徇私?案卷丢失到底是谁的责任?监委无果调查与此案旧案重提有无关联?证据如此单薄,怎样通过层层上报获得最高检追诉核准?最高检追诉核准是否恰当?

真正回应这些问题,不是审判能够涵盖的,却是审判必须关注的,需要各方各级付出努力。

理应要做,现实很难。然而,唯其艰难才更应当去做。因为,我们的党,是一个善于自我革命的优秀政党!!!我们的司法实践,也必须以越是艰难越向前的行动,烙印上同样的中国气质!!!

(转载自微言法谈公众号,作者安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