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24)陕0727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23年9月4日被略阳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洗钱犯罪于2024年2月28日被略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024年3月1日被略阳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略阳县委宣传部副部长、略阳县卫生健康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34人贿赂现金共计3130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间,胡某某为掩饰、隐瞒受贿款的来源和性质,将其中600000元受贿现金交予亲属、朋友,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供其使用。
一、受贿事实如下
(一)人事调动方面
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略阳县卫健局局长期间,在人事调动事项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65000元:
1. 2020年8月,收受原略阳县某中心工作人员汤某为其弟弟汤某从乡镇卫生院调动至略阳县卫生健康信息中心工作行贿现金5000元;
2. 2020年8、9月,收受略阳县徐家坪镇卫生院干部王某为调动至略阳县疾控中心工作行贿现金10000元;
3. 收受略阳县横现河镇卫生院干部张某2为调动至略阳县卫健局工作行贿现金20000元;
4. 2021年8月,收受原略阳县郭镇卫生院院长赵某为职务提拔行贿现金30000元。
(二)印刷品采购方面
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略阳县委宣传部副部长、略阳县卫健局局长期间,在印刷品采购事项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435000元:
1. 2017年12月,收受汉中市汉台区天意通商贸行法定代表人董某为承揽印刷品事项行贿现金15000元;
2. 2019年11月,收受河南籍印刷商朱某为承揽印刷品事项行贿现金20000元;
3. 2020年8月、2021年8月,两次收受江苏省宿迁市润的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为承揽印刷品事项行贿现金200000元;
4. 2019年7月至9月,三次收受河南省项城市荣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2为承揽印刷品事项行贿现金100000元;
5. 2020年6月至7月,两次收受西安华浩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3承揽印刷品事项行贿现金100000元。
(三)医疗物资及器械采购方面
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略阳县卫健局局长期间,在医疗物资及器械采购事项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1280000元:
1. 2019年12月、2021年2月,两次收受汉中市洋县籍医疗物资供应商李某为医疗物资采购事项行贿现金110000元。
2. 2020年1月、2020年12月,两次收受陕西华远医药集团汉中市江南医药公司总经理李某江为医疗设备采购事项行贿现金250000元;
3. 2020年,收受汉中市略阳籍医疗物资供应商李某文为医疗物资采购事项行贿现金10000元;
4. 2020年6、7月,2022年1月,两次收受汉中市创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某某为医疗物资采购事项行贿现金610000元;
5. 2021年5月,收受河南籍医疗物资供应商王某华为医疗物资采购事项行贿现金50000元;
6. 2021年5月,收受汉中籍医疗物资供应商张某贵为医疗物资采购事项行贿现金40000元;
7. 2021年9月,收受原略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干部邱某某为医疗物资采购事项行贿现金20000元;
8. 2021年9月,收受汉中众盛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卢某、合伙人刘某军为医疗物资采购事项行贿现金100000元;
9. 2021年10月、2022年1月,两次收受咸阳天合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华为救护车采购事项行贿现金60000元;
10. 2022年1、2月,收受汉中市桐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医疗设备采购事项行贿现金30000元。
(四)工程项目建设方面
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略阳县委宣传部副部长、略阳县卫健局局长期间,在工程项目建设事项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1350000元:
1. 2014年4月,收受原略阳县嘉兴农林园艺综合苗木示范园经营者刘某1为承揽建设工程行贿现金10000元;
2. 2019年3月、2019年4月,两次收受原陕西中航建筑设计研究院员工刘某清为承揽工程图纸设计项目行贿现金30000元;
3. 2019年6月、2020年9月,两次收受原陕西兴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为承揽建设工程行贿现金800000元;
4. 2020年1月,收受陕西博锐特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唐某强为招标代理费拨付事项行贿现金10000元;
5. 2020年10月,默许其妻收受略阳县双祥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亚为承揽建设工程行贿现金50000元;
6. 2021年1月、2021年12月,两次收受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某为工程款拨付事项行贿现金40000元;
7. 2021年2月,收受略阳县凯饰迪雅劳务服务部经营者许某明为工程款拨付事项行贿现金20000元;
8. 2021年4月,收受陕西兴盛辉建设开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为承揽建设工程行贿现金100000元;
9. 2021年5月、2021年11月,两次收受汉中市嘉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萍为承揽建设工程行贿现金40000元;
10. 2021年6月,收受略阳县工程项目承包商尹某某为承揽建设工程行贿现金20000元;
11. 2021年9月,收受西安东建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平为承揽建设工程行贿现金50000元;
12. 2021年10月,收受中亚环保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某为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行贿现金100000元;
13. 2021年11月,收受陕西恒瑞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营者陈某全为承揽建设工程行贿现金10000元;
14. 2021年12月、2022年1月,两次收受四川籍工程项目承包商聂某某为工程项目资金拨付事项行贿现金40000元;
15. 2020年1月、2022年1月,两次收受略阳县振华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党某某为供应办公耗材行贿现金30000元。
二、洗钱事实如下
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为掩饰、隐瞒在担任略阳县卫健局局长期间所收受600000元受贿款的来源和性质,
先后交给其侄子刘某辉100000元、胞弟许某100000元、朋友张某1400000元,并让三人将上述现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其中国建设银行卡中供自己使用。
另查明,2023年8月下旬,因医疗反腐形势严峻,被告人胡某某为掩盖其罪行,逃避党纪国法追究,在被略阳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前,
陆续向行贿人赵某、孙某、刘某3、李某、李某江、张某贵、邱某某、卢某、徐某华、张某、侯某、苏某亚、徐某明、马某、刘某萍退还全部受贿现金,向黎某某退还部分受贿现金550000元,
共计退还受贿现金2490000元,已追缴到案。
胡某某在被略阳县监察委员会留置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洗钱犯罪事实,主动退缴受贿现金640000元以及违纪资金11万余元。
略阳县纪委将胡某某洗钱犯罪线索移送略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三、判刑六年四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13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
为掩饰、隐瞒其受贿款的来源和性质,将其中600000元受贿现金交予他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其银行卡使用,构成洗钱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胡某某在被采取留置措施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主动退缴部分受贿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胡某某予以减轻处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二罪并罚,总和刑期六年十个月,决定执行刑期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0元。
二、追缴到案的受贿赃款313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略阳县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