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河南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胖东来红内裤”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段某因发布涉事商品质量问题的不实视频,侵害胖东来商贸集团名誉权,判决其公开道歉30日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今年1月底,段某在胖东来生活广场购买女士红内裤后,以“掉色致过敏”为由向商场投诉。胖东来工作人员先后陪同就医、支付医疗费,并提出补偿方案,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2月4日起,段某通过个人抖音账号(粉丝量超10万)发布多条视频,称内裤“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并质疑胖东来“敷衍处理”。相关视频播放量超1200万次,引发大量网友对胖东来商品品质的质疑。
胖东来随即对涉事品牌及同类深色纺织品全面下架,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商品进行质量检测。结果显示,案涉内裤及其他送检商品均符合国家标准,检测费用超14万元。此外,商场为处理投诉已累计支出医疗费、停车费等近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段某作为拥有公众影响力的自媒体用户,在未充分核实“过敏系内裤所致”的情况下,发布带有贬损性评价的视频,且内容与检测结果不符,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导致胖东来品牌声誉受损,商品下架及检测产生直接经济损失,构成名誉权侵权。
结合段某的过错程度、视频传播范围(播放量超千万次)及胖东来的品牌价值,法院最终判决其在抖音账号置顶发布经审核的道歉信30日,同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含检测费、维权成本及预期商誉损失)。双方当庭表示暂不上诉。
此案引发社会对“消费者网络维权尺度”的讨论。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025条,即便消费者基于真实体验发表评论,若使用侮辱性言辞或虚构事实,仍可能构成侵权。本案中,段某在商场积极处理期间发布未验证的“质量问题”结论,且视频含有“欺骗顾客”“店大欺客”等贬损性表述,超出正常维权范畴。
也有声音认为,判决结果或对消费者网络投诉产生“警示效应”,建议公众在维权时保留证据、理性表达,避免情绪化言论。胖东来方面则表示,将继续加强品控管理,并欢迎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监督反馈。
随着互联网维权日益普遍,此案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司法参考——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均需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利,网络空间并非“免责表达场”,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平衡始终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命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