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有少数人法律意识淡薄,在民警执法时无理取闹,对民警恶言相向、阻碍执法,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日,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依法查处一起阻碍公安机关执行职务案件,捍卫了法律尊严保障了民警合法权益。
2025年5月25日0时9分,雁山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雁山区某宾馆内,有女子大声哭喊声,具体情况不详。
接到指令后,民警们迅速行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当他们来到该宾馆某房门前时,清晰听见房内传来激烈的吵闹声。民警当即敲门,并表明身份,严肃告知房内人员开门配合检查。然而,房内的男子在听到民警的敲门声和喊话后,拒绝打开房门。
面对男子的不配合,民警并未放弃,继续耐心敲门并要求房内人员开门。在民警的一再坚持下,房门终于被一名男子打开。民警进入房间后,看到屋内有一男一女两人。民警依法要求两人出示身份证件核实身份,并向他们解释,是接到有人报警称该房内有女子大声哭喊的声音,所以前来出警核实情况。
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该男子不仅没有配合,反而声称他们没有吵架,自己更没有打人,还态度恶劣地让民警不要影响他们休息,甚至要求民警“滚出去”,并拒绝提供身份证件给民警检查。民警见状,再次严肃表示,如果不配合检查,将要带其回派出所核实身份。
没想到,这一警告竟彻底激怒了该男子。他瞬间暴跳如雷,用力拍桌子,手指着民警大声指责,还不断挑衅、辱骂民警,行为极其恶劣。面对男子的无理取闹和公然挑衅,民警当机立断,当场依法传唤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的该男子到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周某对其挑衅、辱骂民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月26日。嫌疑人周某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阻碍执行职务
行为表现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具体表现主要有:
一、言语方面。侮辱谩骂:对人民警察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威胁恐吓:对人民警察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人民警察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二、肢体方面。物理阻碍: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使人民警察不能接近或带走执法对象;肢体冲突: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人民警察执行公务,不以造成人民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人民警察执行公务,造成人民警察伤亡或者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目的。
三、其他方面。以凌弱、无辜自居、嚷闹,或者以自伤、自杀威胁,拒绝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引起群众围观、起哄,造成执行职务现场混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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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权威不容侵犯,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配合民警开展执法执勤活动。对恶意阻挠甚至公然使用暴力,或以其他方式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警方将坚决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内容来源:平安雁山
▍图片来源:见标注(其余源于网络)
▍图文编辑:一片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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