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湖北高院”官宣发布消息,5月21日,湖北省法官惩戒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审议两起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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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介绍,“省法院督察局派员宣读了提请审议意见书,相关法院调查人员就调查情况作说明,各位委员围绕惩戒事项进行询问,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法规适用等进行了充分讨论,并依次独立发表意见。经惩戒委员会委员审议,一致认为,两涉案法官均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构成重大过失,应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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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法制日报”以《湖北官宣:两名法官应予惩戒》对这则消息进行了转发,并且提到,湖北省法官惩戒委员会是在2025年2月19日召开成立大会,并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的。

有文章评论指出,看过了两篇“通报”文章,除了语焉不详的被告知“两涉案法官均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构成重大过失,应予惩戒”外,却找不到究竟哪个法官,因什么案件,具体什么情形,而受到惩戒处理了的具体信息。

因此,不禁令人疑问,不公布具体案情和惩戒决定过程,如何实现文章中宣称要达到的,“让广大法官深刻认识到违反审判职责的严重后果,从中吸取教训,避免重蹈覆辙。”效果呢?

网上可以查询到的,2022年7月14日,澎湃新闻刊发了一则《全国首起检察官惩戒案入选检察改革典型案例:因过失被追责》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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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就公开通报了案情:2020年,河南省检察院收到反映洛阳市某基层院在办理张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中存在违规违法办案问题的举报信。经初查,发现该案承办检察官李某某涉嫌违反检察职责,遂按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进行了调查处理。

2020年5月,河南省、洛阳市两级检察院共同组建专业化团队,对当事检察官李某某开展司法责任调查,并组织一线检察官和刑事检察业务专家对调查结论反复论证、严格把关。

经查,李某某为争取办案时间,错误理解和适用退回补充侦查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原案指定管辖前已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下,第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规定,造成办案期限超期,并引发信访问题。

李某某在后期已经意识到此问题的情况下,为掩盖自身错误,在该院检委会研究此案时未如实汇报有关情况,导致该问题未被及时发现和处理。

经审议,17名委员中有15人认为“李某某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司法责任”。2020年7月15日,根据惩戒委员会审查意见和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李某某警告处分。李某某表示接受处分决定,并作深刻检查。

据此,调查组提出“李某某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属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司法责任”的调查结论。最终,检察官李某某受到了“警告处分”的惩戒。

以上的惩戒案例,以全国首起检察官惩戒案件的身份,入选了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改革典型案例,成为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8件检察改革典型案例之一。最高检在阐述典型意义时指出,“建立检察官惩戒制度是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完善司法责任体系,促进检察官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必然要求。”,为各地检察机关推进此项工作提供了较好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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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2020年就出现的检察官惩戒案例及做法,2022年入选了改革典型案例进行推广借鉴,却没有在上一轮的司法责任改革中得到贯彻落实,之后各地司法机关少有推进此项工作的,甚至很多的省级司法机关,压根就没成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更别说开展工作了。

公开资料可查,2022年11月17日,辽宁省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召开第六次惩戒审议工作会议,对省检察院提请审议的7名员额检察官惩戒事项进行了审查,对4名检察官提出存在重大过失、对3名检察官提出存在一般过失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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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直到今年的4月份5月份,有的省直辖市,才举行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成立大会,通过了《惩戒委员会章程(试行)》和《惩戒办法(试行)》,建立起了办案机构和组成人员。可见,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各地推进情况的差距有多大。

要知道,早在201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法发〔2018〕23号)中,2020年10月26日最高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中,就提出了法官惩戒委员会、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字样和内容,分别是:

各级法院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要认真调查,法官惩戒委员会根据调查情况审查认定法官是否违反审判职责、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并提出审查意见,相关法院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惩戒决定。

各级检察院调查终结后,认为检察官存在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按照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报检察长批准后提请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由其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的意见。

时间已经过了这么多年,事关法官检察官错案追究制度的惩戒委员会及其工作的开展,一直处于停滞状态,公开报道的都是司法人员因为贪腐等刑事、违纪事项被纪检部门通报的,只是知道办理的案件因为上诉、申诉被改变结果的,却几乎没有听到有因为办案违法违规受到政纪处分的。

司法责任改革中重头戏,应该是办案责任的划分和落实,可真的了具体的实践中,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的开展,大致的情况就是如上所述。试想,如果惩戒工作采用闭门研究、结果不具体公布的话,还如何发挥惩戒的作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