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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时任山西尧都农商银行某某支行客户经理的高某,在办理山西某某高级中学法定代表人刘某与该行的3000万元贷款业务时,未认真履行贷前调查职责,未审查购销合同真实性,未按规出具真实调查报告,且未对贷款资金进行贷后管理。同时,时任该支行行长的刘某,未尽职履行审查职责便签字上报,导致这笔贷款违规发放。虽借款人刘某2归还400万本金,但仍有2600万本金到期未能按时归还,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不过案发后贷款本金已全部归还。

裁判文书披露,被告人刘某供述“《关于对山西某某高级中学评级授信的调查报告》当时我没有看。屯里支行给总行报送的关于山西某某高级中学申请评级授信的资料,我都没有看。这是我的疏忽大意,是我的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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