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图片系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今天看到这样一条法治新闻。
2024年8月,河北容城县,一名父亲带儿子跟团骑行时,男孩不慎摔倒,遭对向行驶汽车碾压,男孩经抢救无效身亡。司机姜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此事被曝光后,引发广泛关注。
2025年4月12日,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就姜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举行了不公开听证会,并于4月20日最终对姜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很多人都对此案的处理结果感到欢欣鼓舞,认为这是一次法治的胜利。
我不这样认为。
要知道,根据《刑事诉讼法》,我国的不起诉有四种: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针对未成年人)。
其中针对成年人的有三种,分别为:
1、法定不起诉,也叫绝对不起诉,即《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七种情形,具体包括:(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具体到本案,那就是认定司机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相对不起诉,也叫酌定不起诉,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如果具体到本案,那就是认定司机的行为构成 “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起诉。
3、存疑不起诉,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如果具体到本案,那就是认定司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证据不足。
整个网上,有没有说明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到底是哪一种不起诉吗?
司机的辩护律师贴出来的《不起诉决定书》的第二页,也就是明确说明具体做出的是什么类型的不起诉,有人见过吗?
为什么没有第二页?
为什么没有任何人来说明到底是什么类型的不起诉?、
你们想过这个问题吗?
先说一下我对这起案件的观点:
驾驶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人民检察院应该旗帜鲜明地做出绝对不起诉。
具体理由我在案发时就曾经专门写过一篇文章,这里就不再赘述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这里。
但是,从目前的情形来看,我很遗憾地感觉,人民检察院应该做出的是酌定不起诉,也就是认为驾驶员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
理由是:
1、如果是法定不起诉,相当于是一次成功的无罪辩护,辩护律师一定已经大作宣传,绝不可能像现在这样含含糊糊,无声无息。
2、存疑不起诉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不大可能会有什么查不明白的事情,存在争议的不是事实问题,而是定性问题。
3、酌定不起诉的可能性很大,因为据网上消息,驾驶员已经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这里的措辞,有两点值得关注。首先,是把孩子的家属称为“被害人”家属,如果无罪的话,也就不存在被害人,能称之为“被害人”,那还是认为构成是犯罪的;其次,取得谅解也一般是做出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所以说,我判断,人民检察院做出的绝对是“酌定不起诉”。
这是法治的胜利吗?
我不认为是。
我认为这是和稀泥的胜利。
如果是犯罪,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严重结果,无论是否取得家属谅解,都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是犯罪,那就光明正大地做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这种含含糊糊的“不起诉”,恐怕说不上是法治的胜利。
“立案也立案了,关也关了,无罪是不可能无罪的,继续起诉到法院就是让法院为难,还要成为舆论热点,还不如现在就做个了结,你既然赔钱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那我就宽宏大量放了你吧! ”
要怪,就怪当时的公安机关,立案、刑拘决定做的太仓促,引起舆论热议后,又硬着脖子不肯撤案,继续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接过这个烫手山芋后,只能做出这样一个“骑墙”式的酌定不起诉决定。
司法部门获得了双赢,立案的时候赢一次,酌定不起诉的时候又赢了一次。
稀里糊涂的网民们,还在为“不起诉决定”欢呼鼓舞,仿佛看到了法治的曙光。
不管怎么说,还是祝贺驾驶员获得自由。
法治的进步,可以慢慢来。
日拱一卒,千秋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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