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一场因担保引发的百万债务纠纷
2023年6月,上海某科技公司股东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好友李某借款2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率2%。张某的合作伙伴王某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但未明确担保范围及方式。借款到期后,张某因公司经营恶化未能还款,李某遂将张某与王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连带偿还本金200万元及利息24万元。
庭审中,王某辩称:“我只同意担保本金,借条上没写利息,且张某私下与李某协商提高利率,我根本不知情!”李某则主张:“王某作为连带保证人,依法应对全部债务负责,包括利息。”案件争议焦点直指保证人是否需对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由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代理被告王某。俞律师指出:“担保责任的核心在于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的平衡。王某的签字看似简单,却暗含复杂的法律风险。”
裁判结果与理由:法院为何驳回利息连带责任主张?
经审理,法院判决如下:
张某需偿还本金200万元及利息24万元;
王某仅对200万元本金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且无需承担利息部分。
裁判理由:
担保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
根据《民法典》第691条,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但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本案借条仅载明“王某作为担保人”,未明确包含利息,结合王某的抗辩及交易习惯,应认定其担保范围限于本金。主合同变更加重债务需保证人书面同意
李某与张某后期协商提高利率至2%,属于对主合同的实质性变更。依据《民法典》第695条,未经保证人王某书面同意,保证人对加重的利息部分不承担责任。未约定保证方式推定为一般保证
王某仅在借条签字,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民法典》第686条,应认定为一般保证,王某仅需在张某财产强制执行不能后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俞强律师解读担保责任三大核心规则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担保责任认定需综合考量以下法律要点:
一、担保范围的“约定优先”原则
明确约定:若保证合同载明“担保本金及利息”,则保证人需全额担责;
约定不明:仅表述“担保还款”时,可能被认定为仅担保本金;
完全未约定:适用法定范围,包含利息、违约金等。
实务建议:担保人签字时应明确注明“仅担保本金”或“担保范围以主合同为准”,避免歧义。
二、主合同变更的“风险隔离”规则
利率调整、展期、增额等变更均可能构成“加重债务”。根据《民法典》第695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其可免除加重部分责任。
例外情形:若变更减轻债务(如降低利率),保证人仍按变更后责任承担。
典型案例:某案中债权人擅自将借款展期并加收利息,法院判决保证人免责。
三、保证方式的“意思表示推定”规则
连带责任保证:需明确约定“连带责任”字样,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须先向债务人追偿。
俞强律师特别提醒:企业主为他人担保时,务必在合同中写明:“本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全面防控风险。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担保责任认定涉及复杂法律规则,细微的合同条款差异可能导致完全相反的裁判结果。建议在签署担保文件前,务必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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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案可见,担保绝非“签字了事”,而是需要精准的法律设计与风险预判。 俞强律师团队凭借金融证券与公司治理领域的深厚经验,已为上百家企业提供担保纠纷解决方案,助力客户实现法律安全与商业利益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