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介绍:一场因分期债务引发的保证责任争议

2023年,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签订《设备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分12期支付租金,每期租金1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某与股东张某签署《连带责任保证书》,承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2024年6月最后一期租金到期后,新能源公司因经营困难拖欠全部租金。融资租赁公司直至2025年3月才向李某、张某发函要求承担保证责任,遭拒后委托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提起诉讼。

庭审中,李某、张某提出三点抗辩:①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最后一期届满日起算;②未约定保证期间应适用6个月法定期间;③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已超过保证期间。融资租赁公司则主张:分期债务应整体计算保证期间,最后一期届满后6个月内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两级法院认定保证期间已过

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2025)沪74民初1234号
法院认为:

  1. 根据《民法典》第692条,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时适用6个月法定期间

  2. 分期债务虽整体计算诉讼时效,但保证期间应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日起算

  3. 债权人于2024年6月30日最后一期届满后,迟至2025年3月才主张权利,已超过法定保证期间
    判决结果:驳回融资租赁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25)沪民终567号
维持原判,补充指出:

  • 分期债务保证期间起算规则与诉讼时效规则存在本质差异

  • 《担保制度解释》第32条明确"视为约定不明"情形统一适用6个月规则

  • 债权人可通过约定"保证期间与主债务诉讼时效一致"规避风险

三、法律分析:俞强律师详解保证期间核心规则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案集中体现了保证期间制度的三重特性:

  1. 期间确定性:法定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或延长,债权人需在6个月"窗口期"内采取有效主张方式

  2. 起算特殊性:分期债务的保证期间起算不同于诉讼时效,必须从最后一期届满日开始计算

  3. 约定优先性:当事人可通过明确约定(如"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三年")突破法定限制

实务操作建议
签约阶段:建议采用"保证期间=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条款设计,例如约定"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履约监控:建立保证期间预警机制,在法定期间届满前30日启动催收程序
主张方式:通过EMS邮寄催收函、公证送达、诉讼等可固定证据的方式主张权利
证据保全:特别注意保存邮寄面单、签收记录、系统发送记录等主张权利的证据

俞强律师特别提醒
在办理某上市公司债券违约纠纷案件时,曾发现债权人误将《展期协议》签订日作为新保证期间起算点,最终导致2.3亿元债权脱保。建议企业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务必重新签订保证合同或取得保证人书面确认。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俞强律师团队联系方式
电话/微信:13918043509
邮箱:13918043509@139.com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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