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立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监督1名违反监管规则的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
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陈某某因16次未按规定完成“在矫通”APP位置确认以及参加公益活动迟到、不遵守现场活动记录被给予两次警告,经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提醒谈话后仍不改正,2025年4月,又4次未按规定在“在矫通”APP推送位置信息,再次被社区矫正管理局给予训诫一次。
台江区检察院经调阅社区矫正案卷、核查其违规记录、定位轨迹等证据,并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谈话核实,查明陈某某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主观上对监管规定漠视,客观上多次规避信息化核查。
检察院依法向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建议该局向人民法院提请撤销陈某某缓刑。后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陈某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为充分发挥这一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台江区检察院将陈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纳入社区矫正警示教育内容。
通过这一案例,对在矫对象进行深刻警示,强化他们的遵纪守法意识,助力社区矫正对象真正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从而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下一步,台江区检察院将持续关注社矫对象的脱管、漏管及违法再犯罪等问题,积极履职,探索创新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质效,守好刑罚执行最后一公里,彰显刑罚权威,维护社会和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具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发送 | 台江区委政法委、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 |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兰宁、赵庆子
审核 | 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程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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