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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了一个央视新闻说的是山东淄博的一个案子,这个案子大概的事发经过是在2021年的一个夜晚就餐的时间,两名男子走进了张女士的小店,张女士按照惯例拿着菜单招待两名男子,这都是很正常的举动,所谓无巧不成书,两名男子的另一个朋友也刚好在店里吃饭,三个人相遇,就自然而然的坐到一起了,其中一名男子看到桌上有啤酒,于是就直接拿起一瓶啤酒,准备用桌角起啤酒盖,这个操作,在日常生活中看到的不少,可是就是因为这个举动,矛盾的导火索点燃了。

因为当时这种开啤酒盖的操作,把店里的桌子给弄坏了,所以张女士就阻止了这名男子,让男子用起子开,不要这样开,会把桌子弄坏,监控视频也看到张女士态度还是可以的,也主动拿来了开瓶器给男子。

通常,都会接过开瓶器,但是因为已经喝醉了,所以这个男子就开始吼张女士,边吼的时候,边看着坐在凳子上的另一个朋友,拿起啤酒往地上咋,顿时啤酒砸在地上碎玻璃和啤酒洒在四处都是。

张女士这个时候直接掏出手机拨打报警电话,然而就在这个时候,醉酒男子就动手了,监控视频中醉酒男子打了张女士3次大嘴巴,然后又按倒继续打,这个时候张女士还手,理应是属于正当防卫,可是当警察来后,直接认定是互殴。张女士因为要做生意,也就算了。

对于处罚自己200元加行政拘留5日的决定,张女士也没有吱声,就是那种打碎牙往肚子吞,明明自己是受害人,仅仅因为正当防卫便被认定为互殴并遭行政拘留、罚款,这显然有失公允。

本来以为这个事情就这样结束了,自己也就认倒霉了,可是事后醉酒男子又来找到她,说当时张女士把自己额头用啤酒瓶砸伤了,自己有轻微伤了,要求张女士赔偿自己4万元。对于这种,张女士认为很不公平,于是就提起了行政诉讼,耗时一年半,从一审,二审到再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就没任何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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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执法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一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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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时候张女士就向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检察官发现了一个关键的细节,就是说醉酒男子刘某他的额头的伤,看上去并不像是啤酒瓶砸伤的。更像是自己撞上了暖气片造成的。就因为这一个细节,帮助了张女士改变了一年半的审判结果。

按照张女士来说,这起事件,自己是受害者,还被处罚,很不公平,感觉警察,法院的法官都没站在她作为受害人角度考虑问题,试想一下,当时一个比自己高一个头的男子,又是喝醉酒的状态,连续打了自己三大巴掌,把自己打倒在地,还要继续实施伤害,那么作为受害者如果不还手,是不是意味着我就要活活被殴打致死才可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显然警察的认定,法院的判决是存在一定理解偏差的,也就因为这样,检察机关直接提出了抗诉,认为公安机关的事实认定不符,要求法院撤销判决。张女士对法律的疑问和困惑,那句话“法律不是应该保护我们老百姓的吗?被打了还手怎么就错了呢?”

张女士这句话,也是我们很多人一直困惑的地方,为什么要把还手错误的定义为互殴呢?在刑法的第20条,它已经对正当防卫有了一个特殊防卫的说明。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却没有任何关于正当防卫的说明,虽然如此,2007年发布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解释(二)中这样提到了“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这个解释就是说,刘某醉酒闹事,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那么这个时候,被侵害的张女士,可以采取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进行制止自己继续被侵害的行为,那么这个还手,是保护自己继续被侵害,因此它不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所以检察官他们帮助张女士的思路,首先是认真查看监控,从监控中的细节找到刘某额头的伤不是张女士砸的,那么这是第一步,证明张女士没有导致刘某头部受伤,就可以向公安机关提起抗诉,第二步就是要找到法院进行依法撤销判决,就需要更多的法律的知识,因此在《治安处罚法》中找到了这一条的解释,就可以用到正当防卫伤的答辩。这样的一个逻辑和思路,对于很多律师来说,他们是想不到的,也没这个经验做到的。

但是反过来思考下这个问题,为什么警察在破案的时候,不仔细,不认真的查看监控,就直接认定是互殴?也不管是谁先闹事?也不管谁是先侵害谁?那么警察是来保护受害人的,在这起案件,却变成了“各打五十大板”这样很荒唐的处罚决定。而法院在审判的时候,只去考量一些表面的问题,却没占到受害者角度考虑问题,山东淄博法院,显然是有违司法精神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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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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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淄博检察官丁洁的认真,仔细,抽丝剥茧,找到这条解释,然后凭借这条与刑法的防卫是具有关联的司法精神,

正当防卫的设立,它的本质目的是为了确保被侵害人能有拥有合法的防卫权利,因为在法律的适用领域上,是不应当去区分你还手了,就是互殴,你不还手,你就有理。传统的旧观念“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已经不适合这个时代的发展了,那么就要适时的做出一些调整和对法律的修订。

在民法典第181条,就说明“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正当防卫,它不是仅限于刑法领域的一种制度,所以当时公安机关的处罚、法院的判决,都说明了执法机关未能充分考量案件细节,执法判断存在失当,才会造成了这种冤假错案。

在这起案件中,检察官能够获胜,还参考了昆山于海明案件,于海明当年也是因为正当防卫、过度防卫产生了很大的司法思考,因为当时的防卫导致了施暴者的死亡,后来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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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当时于海明案件中的施暴者刘海龙存在主观故意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自己人身权利免受侵害,所以采取制止暴力行为,抢到刀后的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

结合这个案例,来看张女士的案例,他们之间的共同点就是不法侵害是突然地、急促地、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发生的,防卫者是在仓库的、紧张的状态下阻止不发侵害行为,因此不可能去周全的、慎重的考虑如果防卫才是合理的手段。

就如淄博检察官杨刚所说,我们执法机关的人不能在处理这种案件的时候,用事后的眼光去判断,我们更应该的是看过程,不是结果才重要,过程往往才是最重要的。大部分普通人如果是张女士,会怎么做?会不会害怕自己被打死?被打伤?会不会本能地还手?这是不是属于正当防卫?

这起案子,检察官还找到了另一个让法院撤销判决的理由,那就是我刚才说到的醉酒男子比张女士高1个头那么多,男女的这个强弱对比,显而易见,所以在2024年4月再次审判的时候,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因为检察官的抗诉意见,最终撤销了判决,也认同张女士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不应给治安管理处罚。

最后张女士用了两年的时间,迎来了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这是有赖于她维权意识的坚持,很多人两年的时间早就放弃了,会觉得给对方4万就算了,可这有时候不是钱的问题,而是法律是用来保护我们的吗?一个深层次的思考。

当公安机关这种“和稀泥式”的执法,模糊了正义与恶的界限,这对社会的影响是很严重的,未来只会让更多的恶肆无忌惮,让更多的正义像刺猬一样不再愿意让人看到自己正义的一面。对社会要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就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更应该学会换位思考,从受害者当时的角度考虑问题,没有一个老百姓是会故意触犯法律,法律它一定是来保护老百姓,不是用来“和稀泥”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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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得以洗刷冤屈还是法律保护了她,但是公安机关错误做出的行政拘留六日,张女士也可以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正式向公安机关提出国家赔偿,但在这起新闻中,张女士没有这样做,因为她还是那个善良的老百姓,她只要得到了公平的判决,撤销了处罚,退还了200就可以了,因为她还有孩子,还有家庭,还有一个幸福的人生等着自己。

然而,公安机关作为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犯下的错误,并不能就这样不了了之,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章第18款,“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已经明确指出了对执法过程要有一个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精神,张女士在这次的自卫中,她无任何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刑事责任都不用承担,自然更不用承担治安管理处罚法了。

我认为当事民警更应该自我反思,自我检讨,避免以后类似的问题再犯同样的错误。更应该向张女士主动道歉,主动认错,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才能让执法更具有公信力。

也希望执法人一定要记住的是,我们要用法律保护受害者,要让“不法向法让步”,这样才能让社会得到良好的效果,老百姓更加相信法律是保护我们的,不是保护施暴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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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龚翔

图片:龚翔

漫画:龚翔

编辑:龚翔

审核:龚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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