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B公司成立于2018年,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
2022年,公司因经营不善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为获取银行贷款和吸引新投资者,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指使财务人员张某伪造了一份虚假的财务审计报告,显示公司盈利状况良好,并虚构了一份股东会决议,声称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扩大公司注册资本。
在提交虚假文件后,B公司成功获得了银行的贷款审批,并吸引了部分新投资者。
案件结果
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指使他人伪造财务审计报告和股东会决议,张某作为财务人员,直接参与伪造文件,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最终,法院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法院责令B公司撤销基于虚假文件所获得的变更登记,并对相关银行和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B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指使财务人员张某伪造财务审计报告和股东会决议,其行为符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要件。
刘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指使他人伪造文件的行为;张某作为财务人员,直接参与伪造文件,二者均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如何判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所谓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情节是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外在影响,包括审计报告的虚假程度、造成利益相关人的损失数额,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情节严重也体现为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第七十三条 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2年5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二)》),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另一个要件即何谓情节严重,进行了量化说明。
本案中,刘某和张某的行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寄语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公司及其员工应增强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法律后果,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通过任何手段提交虚假文件;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应加强对公司登记和变更行为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只有这样,才能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