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有效性建立在几个核心条件之上:首先,遗嘱人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这意味着他们能够理解并承担遗嘱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其次,遗嘱必须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意愿,任何在受欺诈、胁迫状态下所立的遗嘱均被视为无效。同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同样不具备法律效力。

遗嘱的设立形式灵活多样,以满足不同需求,具体包括:

1. 自书遗嘱:这是一种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的遗嘱形式,体现了遗嘱人的直接意愿。

2. 代书遗嘱:在代书遗嘱中,需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为书写遗嘱内容,随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及遗嘱人共同签名,并明确标注日期,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打印遗嘱:随着科技的发展,打印遗嘱也逐渐被认可。但此类遗嘱同样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且立遗嘱人和所有见证人需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字,并注明日期,以确保遗嘱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4.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或录像形式设立的遗嘱,同样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以确保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遗嘱行为的合法性。

5. 口头遗嘱:在紧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口头形式表达其遗愿,但同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以确保遗嘱的效力。

6.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前往公证机构,对其遗嘱行为及内容进行公证的一种遗嘱形式。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公证遗嘱在继承中具有优先性。然而,《民法典》实施后,取消了这一规定,改为以最后一份真实合法的遗嘱为准。

关于遗嘱效力的排序,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公证遗嘱的优先性已不复存在。现在,若存在多份真实合法的遗嘱且内容相互冲突时,将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这一变化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尊重和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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