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路时两人“碰撞”
引发的舆情碰撞
“青岛行人相撞案”
政新
微评
2025年5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公众号、青岛电视台《法治青岛》栏目等渠道发布“两行人相撞案”普法案例,将真实调解案件改编为典型案例进行普法宣传。案件核心情节为:行人刘某在人行道行走时突然转身,与后方王某相撞致刘某十级伤残,法院调解王某赔偿7万元。
此案例经多家媒体转载后引发广泛关注。网民争议焦点集中于“行人是否需要保持安全距离”及“法官定责是否合理”。部分网民认为,王某作为正常行走的行人,难以预见刘某突然转身,判决其担责有违常理;另有观点认为,普法案例中“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表述缺乏法律依据,易引发误解,部分网民则抓住“保持安全距离”这一梗,制作了“提示照片”等内容,对此进行调侃,提升了舆情热度。
←↑部分网民在社交媒体制作的“安全提示”图片
2025年5月10日,李沧区人民法院通过央视《法治在线》栏目回应争议,承认普法案例存在事实表述不当问题,也着重说明,在实际案件中,原告为59岁女性,被告为29岁女性,普法案例中“刘某”“王某”的性别及行为描述被简化。在具体的事故经过中,原告在行走中放慢脚步接电话,后停下缓慢转身站定,被告从后方快步前行且未注意前方,导致相撞。因此,法院调解认定原告“突然转身”存在主要过错,被告“未注意前方”存在次要过错,双方达成7万元赔偿协议。在法院同时公布现场监控视频,证明原告并非“突然转身往回走”,而是“缓慢转身站定”。
这是起是普法案例宣传引发的舆情,不讨论具体的法律认定问题,单聊聊舆情的形成原因,其实也是多重因素“碰撞”的结果。
一是真实情况、宣传内容、网传内容间的矛盾碰撞。此事件从案发到宣传,从形成传播引发争议,再到寻求央媒帮助解释说明,实际上跨越了两年时间,信息差与时间差相伴。
此案发生时间是在2023年5月19日,原告为女性,碰撞事故发生时59岁,被告也是一名女性,事发时29岁。事发当时,原告在道路上行走,其间放慢脚步接电话,后停下缓慢转身站住,被告当时从后面左右张望快步前行,并未注意前方情况,将原告撞倒,导致原告右股骨胫创伤性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对此案宣传,最早是2024年10月31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在其网站,工作动态栏目中,发布的一篇宣传文稿,题目为《李沧法院:走路时二人相撞,责任如何承担?》,文中称“某日,甲与乙在李沧区某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甲在前行走时接听电话,期间突然转身往回走,后面正常行走的乙没有来得及躲闪,二人相撞,甲当场倒地,后经检查右股骨胫创伤性骨折。二人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甲诉至法院。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情绪安抚,并调取了当天的小区门口的监控记录,从情理及法理两方面给双方进行分析解释,告知双方都有责任,甲虽受伤,但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的下突然转身向回走,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乙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经多次电话及当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乙赔偿甲70000元,双方对该结果都表示满意,该案圆满化解。”从原始宣传稿中看,甲是无突发情况状态下突然转身往回走,乙是正常行走避让不及,二人发生碰撞,甲具有较大过错,乙则是次要原因。这一宣传稿中,缺少了如双方性别、通行环境、相随距离、碰撞后有无帮助施救等情形,属于原始信息不充分的报道。
此事引发关注,则是近日在青岛电视台《法治青岛》栏目播出的该则案例介绍。节目中,法官称刘某和王某在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刘某在前面边走边接电话,其间突然转身往回走,与迎面而来的王某撞在了一起,提到后方行人因“未保持安全距离”承担次要责任,赔偿7万元。这一报道播出后,吸引了公众视线,之后传播过程中又出现了刘某为女性,王某为男性的说法,性别差异成为新的舆情因素。
因为在法院方的前期宣传内容中,缺乏了关键核心证据,表达中又强调受伤一方的自身过错,使得公众形成了后面行人“很憋屈”的印象,继而质疑法院的调解结果。从舆情来说,因事实介绍不充分,引发了片面认知,继而形成主观性判断,正是此起舆情的一个首要因素。
二是视频证据与文字描述的矛盾碰撞。舆情中有没有视频证据,既是引发舆情的重要因素,也是应对舆情的重要手段。眼见为实是网民的普遍心理,实际上央视新闻的报道中,法院方提供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可以比较直观地看到两人碰撞的过程,包括所处的环境,双方的相对速度等,这其实比文字叙述更有说服力。只是不清楚,最初当地法院宣传时,为何没有配发此视频。
三是法院自身说法的前后矛盾碰撞。形成此次舆情的关键点,在于法院前后说法的不一致,在法院前期报道中称,“甲在前行走时接听电话,期间突然转身往回走,后面正常行走的乙没有来得及躲闪,二人相撞”,而在后续的解释说明中则是“甲在道路上行走,其间放慢脚步接电话,后停下缓慢转身站住,乙当时从后面左右张望快步前行,并未注意前方情况,将甲撞倒”。这一快一慢,一停一走的差异,也是事件定性定责的关键,但恰恰是此核心信息,法院的表述前后自相矛盾,也就怪不了公众不能理解认同。舆情中,事说不清楚,理就说不明白,这是基本规律。
四是标签式语言引发的理解碰撞。在舆情事件中,往往会因情绪化表达、标签式语句,而形成传播中的“吸睛点”,此舆情中“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后来就在传播过程中被提炼“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调侃梗,很多网民的创作也是从这个点出发。先不说这个说法和事实之间有矛盾性,就说这个说法本身常用于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对车辆追尾碰撞的描述,在公众认知中,车与车应保持距离,是法律规定也是能够在日常行车中,有条件遵守执行的,但人与人保持距离,这在繁华街头摩肩接踵的环境中,几乎是不可能做到的事情,于是按照这个逻辑推理,似乎类似的判例每个行人都可能遇到,并可能承担高额赔偿责任,并因此引发担心和不满,这是这起舆情的重要心理因素,“不想成为下一个受害者”是舆情中的常见心理。
综合而言,这起案例说法引发的舆情,正体现了涉法舆情中“情理法”多方因素的纠纷碰撞,其实说法、讲理、引导情绪,核心都是要用准确、清晰的事实说话,既要有依照法律的专业思维,也要有站在大众朴素认识角度的传播思维,不然就可能出现,宣传中有槽点,好事变坏事的可能。
福尔猫斯
一个不愿露脸的业内人士,告诉你舆情后面的可能有的故事。
政新在线ID:abczheng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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