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本应是未成年子女遮风挡雨的港湾,然而,现实中却有个别父母背离了这一神圣职责,甚至做出恶意遗弃子女的极端行为。5 月 15 日,最高法发布涉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恶意弃养案,引发社会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深度思考。

江苏南京的刘某某在与妻子离婚后,主动提起诉讼争取儿子刘小某的抚养权,并达成调解协议。但在实际抚养过程中,他却将为人父的责任抛诸脑后。2018 - 2019 年两年间,刘某某多次以出差、与前妻矛盾等借口,将年幼的刘小某9次遗弃在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地。即便经民警、老师多次训诫、规劝,他仍我行我素。可怜的刘小某无人照料,甚至在派出所吃住累计达 30 多天。刘某某的遗弃行为每次持续 1 - 10 天不等,如此行径严重损害了刘小某的身心健康。最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遗弃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对刘小某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但其行为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虽刘某某不服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今,刘小某与母亲共同生活,重获安稳。
这起案例彰显了法律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有力支撑。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若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法院可判决其履行,如支付抚养费、履行照料职责等,拒不执行者将面临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后果。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虐待子女,公安机关将给予拘留、警告等处罚;若触犯刑法,像刘某某这样的遗弃行为,情节严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始终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会综合评估子女现实情况,如身心健康、教育保障、生活稳定性等,尽量维持其原有生活、学习环境,减少离婚带来的冲击。同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明确了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如一方患重病、虐待子女、影响子女身心健康,或 8 周岁以上子女明确表示愿随另一方生活且对方有抚养能力等。此外,若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法院可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且在判决抚养权时将此作为重要考量因素。若父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将采取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若监护人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院可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家庭是他们成长的第一课堂。这起案例为所有父母敲响警钟,履行监护职责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赋予的使命。当前我国已构建"民事-行政-刑事"三级追责体系,但实践中仍存在基层干预乏力、社会救助滞后等问题。

首先,早期干预机制亟待加强。本案中,幼儿园、学校等场所多次成为弃养现场,说明教育机构需要建立更敏锐的"监护异常"预警系统。建议推广"强制报告人"制度,将教师、社区工作者等纳入责任报告体系,对连续缺勤、无人接送的儿童启动48小时应急响应。
其次,心理修复不可忽视。像刘小某这样的孩子,往往存在"被抛弃创伤后遗症"。数据显示,经历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中,68%会出现焦虑、抑郁等情绪障碍。当前法律援助虽能解决生活安置,但心理康复专项基金尚未普及,需要民政部门与专业机构建立"创伤儿童绿色通道"。
再者,失信惩戒需升级。现行法律将拒付抚养费纳入征信系统,但对于情感遗弃等"软伤害"缺乏量化标准。可借鉴国外"亲权评分"制度,对多次失职的监护人实施就业限制、高消费管控等联合惩戒。

令人欣慰的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确立"国家监护"原则。上海、重庆等地试点"监护监督员"制度,由社区网格员定期家访高风险家庭。广州中院近期更首创"抚养权动态调整"机制,允许子女满10周岁后主动申请变更监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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