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上开车不慎发生事故后
正确做法是留在现场
第一时间报警并配合调查
然而却有人妄想逃脱法律责罚
上演“偷梁换柱”的戏码!
5月9日凌晨,新会公安接到群众阿永(化名)的报警,称其驾驶小轿车在崖门镇与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
接报后,交警立即赶到现场,报警人阿永自称是小轿车驾驶人,因开车时犯困导致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
在事故调查的过程中
交警发现事情并没那么简单
通过进一步的调查后,交警发现,事发时小轿车驾驶人的特征与阿永存在差异,存在“顶包”嫌疑。交警继续深入取证,在确凿的证据下,阿永终于承认自己并非肇事司机,而是替好友阿彬(化名)“顶包”的事实。随即,交警迅速传唤阿彬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在证据和事实面前
阿彬承认发生事故后
因害怕承担责任
打电话叫好友来“顶包”的事实

阿彬
涉嫌交通肇事罪
我和朋友在吃宵夜时喝了一瓶啤酒,直至次日凌晨2时30分,我独自驾驶粤JG5***号牌的小轿车前往新会区崖门镇,行驶至271省道崖门镇路段时发生了交通事故。
发生事故后
阿彬担心其酒后驾车的行为被处罚
因此未及时报警
反而是打电话给好友阿永
让他来“顶包”
而接到电话的阿永也十分“仗义”
二话不说前往事故现场
并向交警谎称自己是驾驶人

阿永
涉嫌包庇罪
事发凌晨,我接到阿彬的电话,他说喝酒开车出了事故,叫我到现场去帮他“顶包”,随后阿彬离开事故现场。当时我觉得事情不大,我和阿彬认识十多年了,就想帮帮他。
以为自己“仗义”顶包
就能掩盖好友交通肇事的事实?
谎言总是会被戳破的
最后
俩人双双被拘
阿彬因在道路上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涉嫌交通肇事罪;阿永因包庇阿彬发生交通肇事的行为,涉嫌包庇罪,二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造成交通事故后找人“顶包”
不但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 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警提醒
酒后驾驶就是拿生命在冒险
为逃避责任而找人“顶包”
更是不仁不义、漠视法律之举
开车上路如不慎发生事故
应第一时间报警并配合调查
找人顶替或肇事逃逸
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葵乡警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