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上开车不慎发生事故后

正确做法是留在现场

第一时间报警并配合调查

然而却有人妄想逃脱法律责罚

上演“偷梁换柱”的戏码!

5月9日凌晨,新会公安接到群众阿永(化名)的报警,称其驾驶小轿车在崖门镇与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

接报后,交警立即赶到现场,报警人阿永自称是小轿车驾驶人,因开车时犯困导致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

在事故调查的过程中

交警发现事情并没那么简单

通过进一步的调查后,交警发现,事发时小轿车驾驶人的特征与阿永存在差异,存在“顶包”嫌疑。交警继续深入取证,在确凿的证据下,阿永终于承认自己并非肇事司机,而是替好友阿彬(化名)“顶包”的事实。随即,交警迅速传唤阿彬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在证据和事实面前

阿彬承认发生事故后

因害怕承担责任

打电话叫好友来“顶包”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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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彬

涉嫌交通肇事罪

我和朋友在吃宵夜时喝了一瓶啤酒,直至次日凌晨2时30分,我独自驾驶粤JG5***号牌的小轿车前往新会区崖门镇,行驶至271省道崖门镇路段时发生了交通事故。

发生事故后

阿彬担心其酒后驾车的行为被处罚

因此未及时报警

反而是打电话给好友阿永

让他来“顶包”

而接到电话的阿永也十分“仗义”

二话不说前往事故现场

并向交警谎称自己是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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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永

涉嫌包庇罪

事发凌晨,我接到阿彬的电话,他说喝酒开车出了事故,叫我到现场去帮他“顶包”,随后阿彬离开事故现场。当时我觉得事情不大,我和阿彬认识十多年了,就想帮帮他。

以为自己“仗义”顶包

就能掩盖好友交通肇事的事实?

谎言总是会被戳破的

最后

俩人双双被拘

阿彬因在道路上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涉嫌交通肇事罪;阿永因包庇阿彬发生交通肇事的行为,涉嫌包庇罪,二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造成交通事故后找人“顶包”

不但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 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警提醒

酒后驾驶就是拿生命在冒险

为逃避责任而找人“顶包”

更是不仁不义、漠视法律之举

开车上路如不慎发生事故

应第一时间报警并配合调查

找人顶替或肇事逃逸

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葵乡警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