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天地之间,人伦为纲;律法之下,善恶有界。
今沪上有异闻,喑哑之夫假残弱之名,行偷摄之实,以博流量,而践人伦。其行也,非独悖德,亦触刑律。残障者,固当悯恤,然若恃弱凌善,以疾为盾,则法理不容,天道必诛。
今述其事,析其弊,以警世人。
乙巳年四月十二,沪上一女子乘网约车,见司机乃喑哑之人,恻隐心起,赠金十元以彰善念,然其未料,此司机王某者,年三十又三,暗藏狡诈。
自甲辰岁二月始,私设潜摄之器于车内,专录女客之形,更配以淫辞秽语,传于网络,引流牟利。其账号所载,竟二百余条,或窥裙底,或摄私密,标题如“黑丝姝丽”“未着亵衣”,猥琐之态,令人发指。
女子初不知,后因友人见其视频流转于他处,方知蒙羞。诉诸平台,仅删其一,余者犹存。及舆情汹涌,王某始尽毁其迹,然受害之众,恐非止一人。沪上闵行警司明察秋毫,终以侵犯隐私罪拘之,行拘十日,以儆效尤。
嗟乎!女子以仁心施惠,反遭其噬;残障以苦疾示人,竟藏蛇蝎。此非独一人之恶,实显世风之弊。
观此案,非孤例也,昔者渝州有瓜贩夫妇,身患残疾,见同行价廉客众,妒火中烧,遂毁其摊,殴其妻,终以“残弱”之名,讹银五百,而执法者无奈息事。
又有市井之中,喑哑夫妻设菜摊,标榜“自种之蔬,聋哑求援”,然称重之际,暗改斤两,欺老诈幼。若客质疑,则佯作懵懂,喉发呜咽,围观者叹曰:“残者不易,姑且纵之。”
至若网络之域,更生怪状,有残者坐轮椅,背景萧然,直播号泣:“购花生以济困!”观者动容,慷慨解囊,然所售之物,或霉变,或注水,花生半为脱氧之剂,蜂蜜掺假若泔水。购者诉之,反遭讥讽:“残者尚欺,汝心何忍?”
此辈深谙“惨者为王”之术,以疾为刃,剖割善意,使真正困厄者蒙尘,良善之心渐冷。
《礼记》云:“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然今之世,法治昭彰,岂容特例?王某之案,警司明断:私设潜摄,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散布淫辞,触《民法典》隐私之条。纵其为喑哑,律不稍贷,行拘之罚,正合“责任自负”之义。
或问:“残障从业,本属艰难,岂宜苛责?”此言谬矣!夫网约车之业,虽有身残者奋力谋生,然正道当循。
王某不守平台之规,擅加摄录,已违契约;偷拍牟利,更越法界。昔韩非子曰:“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今之执法,一视同仁,方显法治之刚。
究其根源,此弊生于三端:
一则利欲熏心,供需相激。有求者如失独之家、不孕夫妇,情急而涉灰产;供者如贫女寒士,困于生计,委身捐卵代孕。二者相媾,黑市遂兴。
二则法网疏漏,惩处乏力。现行律例,罚金微薄,于暴利若隔靴搔痒。如长沙“添宝儿医疗”,假咨询之名,行代孕之实,事发仅罚三万,何足震慑?
三则平台纵恶,审核虚设。王某上传视频二百余,平台竟无一察觉。及至案发,方称“司机私装设备,与我无涉”,推诿之态,岂非助纣为虐?
欲革此弊,当施雷霆:
立法务严: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为法典,明定偷拍、代孕之刑责。若贩卵拘母者,依人口贩运论罪;客户参与,同究其责。
执法须刚:卫生、警司、市监宜联袂出击,端窝点、斩金流、曝重案。若王某之流,露头即打,勿使侥幸。
平台重责:凡网约车者,须严审车载设备,禁私装摄录。若有违规,平台连坐,罚其疏失。
教化民心:宣伦理于庠序,树典范于市井。若脑瘫女骑手送餐不辍,残障作家以足执笔,此等自立者,当褒扬以导善风。
妮妮曰:残非罪,然以残为刃者,罪莫大焉!昔子产铸刑书,叔向讥之,然世变时移,非峻法不足以遏人欲横流。今观沪上之案,王某虽喑哑,其心之黠,甚于常人。
愿执政者以霹雳手段,显菩萨心肠:罚其恶以正纲纪,护残弱以彰仁德。如此,则善意不致蒙尘,法理可昭日月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