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少年矿坑游泳溺亡,涉案企业被担责赔钱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23日下午, 15岁的李某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莒南县某村附近的一处矿坑游泳,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后,李某的父母以相关单位没有做好安全管理,导致李某溺亡为由,将莒南县某村委会、莒南县某石材公司以及莒南县某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矿坑由莒南某石材公司承包采矿形成。后来,石材公司的股东张某与莒南某物流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物流公司处理矿坑内的废渣。自2014年3月开始,物流公司将矿坑内的废渣挖出,矿坑逐渐积水,形成了一个水塘。为管理矿坑区域,物流公司在周围设置了围栏和门卫,村委会也在附近设立了警示标志,提醒人们这里存在危险。而且,直到事发时,这片土地仍在石材公司的承包期内。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这个坑塘是石材公司采矿留下的“后遗症”。在石材公司的承包期内,他们没有对物流公司在该区域处理废渣的行为尽到管理义务,这是一个明显的疏忽。正是因为这种管理上的漏洞,使得李某能够进入这个危险区域并溺亡,所以石材公司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物流公司作为在矿坑内处理废渣的主体,虽然设置了围栏和门卫,但没有完全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而村委会的情况则不同。首先,这个矿坑所在的区域属于企业经营区域,并不是像公园、广场那样的公共区域。其次,村委会已经按照要求在坑塘周围设置了警示标志,尽到了应有的提醒义务。所以,村委会在这件事情中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遂判决:被告莒南县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李某死亡经济损失73054.24元;被告莒南某石材公司承担李某死亡经济损失31308.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