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的理想蓝图中,“疑罪从无”原则犹如一座灯塔,为公正审判指引方向,保障每一位公民免受冤屈。它是现代司法体系的基石,承载着人权保障与司法公正的双重价值。然而,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的判决,却如同一颗投入平静湖面的巨石,激起千层浪,让公众对这一原则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的贯彻产生了深深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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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案件,席某某与女方经婚介相识、恋爱并订婚,本应是一段美好姻缘的开始,却在订婚次日因发生性关系后女方报案,使席某某被控强奸罪。在这起案件里,诸多关键证据令人困惑。医院诊疗手册显示女方“处女膜完整,未见新鲜破口”,鉴定书表明“送检物均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这些证据似乎暗示着案件存在疑点。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当证据不足以确凿证明犯罪事实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定。但法院最终仍判定席某某强奸罪成立,这不禁让人质疑,疑罪从无原则在此案中究竟如何体现?

从证据的完整性来看,强奸罪的判定需要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在本案中,关键的生物物证缺失,仅凭借一些间接证据和口供来定罪,显得证据基础颇为薄弱。尽管女方陈述有反抗行为,事后也有诸如烧窗帘、呼救等举动,男方在录音中也有模糊回应,但这些证据能否在法律层面上确凿无疑地证明强奸罪的构成,值得商榷。毕竟,在情侣或准夫妻关系中,类似的激烈情绪反应和模糊言语,可能存在多种解读,不应简单地将其作为定罪的铁证。

从司法程序上考量,据男方家属指控,存在“DNA结果未出即批捕”的情况。若此情况属实,那么这显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中“逮捕需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规定,程序的瑕疵必然会影响证据的合法性和整个审判的公正性。在法治社会中,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保障,一旦程序出现问题,公众对审判结果的信任也会随之崩塌。

疑罪从无原则的核心在于,当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存在疑问时,应作出无罪或罪轻的判决,这是对公民权利的有力保护,也是对司法权力的约束。在大同订婚强奸案中,公众看到的是疑点重重的证据,却未能看到疑罪从无原则的充分践行。这一判决结果,让普通民众不禁担忧,在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无是否只是一个美好的理想,而在面对现实案件时,难以真正落地。

这起案件所引发的广泛关注和质疑,不仅仅关乎当事人的命运,更关乎整个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如果在证据存疑的情况下轻易定罪,将会使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产生动摇,破坏法治社会的根基。人们会担心,下一个被“疑罪从有”的会不会是自己或身边的人?

大同订婚强奸案给司法系统敲响了警钟,它提醒着司法人员,在每一个案件的审判中,都应当以最严谨的态度对待证据,以最坚定的决心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只有这样,才能让公众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切实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