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共四部分,本次发布的是第三部分。
(第一部分详见:《汽车副厂件知识产权若干问题研究报告》(一)关于汽车副厂件的定义)
(第二部分详见:《汽车副厂件知识产权若干问题研究报告》(二)汽车副厂件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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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副厂件涉及的相关问题的分析
(一)关于标注原厂信息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由于汽车副厂件是根据具体车型设计、制造,并且专门用于对应的具体车型,因此为了介绍产品的相关信息,汽车副厂件的制造商或者销售商会在产品上标注原厂的信息。
具体在标注信息时,主要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标注方式是直接在产品或者宣传资料中突出使用原厂信息(具体见图17),甚至有一些产品本身或者外包装上直接使用原厂的商标或者图案(具体见图18)。
图17:来源于网络
图18:来源于具体案例
第二种标注方式是文字说明的方式,介绍产品适用于原厂相对应的车型(具体见图19),采用“适配于或者适用于原厂车型”的文字形式进行介绍或标注。
图19:来源于网络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以“福特嘉年华”“迈腾”注册商标为例(具体见图20、图21),对其的商标性使用,是指将前述“福特嘉年华”“迈腾”文字商标,用于车辆(零部件)、车辆(零部件)外包装或者合同文本上,或者将前述“福特嘉年华”“迈腾”文字商标用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来指示车辆(零部件)来源于商标权人“福特公司”“大众公司”,从而使得消费者将该车辆(零部件)区别于其他品牌,最终使得提供该车辆(零部件)产品的“福特公司”“大众公司”与消费者在市场上建立起重要的联系。上述第一种方式,直接在产品或者广告中使用原厂的注册商标,属于典型的商标性使用,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将构成对“福特公司”“大众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侵犯。
图20:福特嘉年华注册商标,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图21:迈腾注册商标,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除了商标性使用外,对于商标的其他使用方式可以归纳称为非商标性使用。对商标的非商标性使用,核心在于其目的不是用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商标权人,而是为了描述商品的通用名称、原料、成分、性能、用途等,且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该商品来源于商标权人的误认。具体来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商标性使用行为的认定,需要遵循以下判断规则:
第一,非识别商品的来源。即使用商标的目的不是用来让消费者识别商品的来源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消费者在看到商标后,不会对产品是来源于商标权人产生对应的联想。
第二,无混淆可能性。即普通消费者在看到商标后,不会误认为该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商标权人,进而产生误认。
第三,合理必要性。即使用人在产品或者介绍资料中使用商品是具有合理的目的,例如对商品的功能、成分、参数介绍时无法通过通用的名称来替代。
在上述第二种标注方式中,采用“适配于07-11款迈腾后尾灯”的表述,尽管也使用了“迈腾”的商标字样,但是并未突出使用,其目的也是介绍该产品是适用于07-11款的迈腾车型的后尾灯,属于对产品的功能和参数的介绍,不能通过通用名称来替代,也不会造成该产品来源于“迈腾”商标权人大众公司的误认,故属于非商标性使用,无需取得权利人的许可,不构成对大众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二)关于“拆车件”(“再制造件”)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汽车副厂件领域,有一类企业从事的是“拆车件”的生产和销售,其经营模式是对从原厂车辆上拆解的零部件进行翻修后,以“拆车件”的方式在维修市场上销售和使用(具体见图22、图23)。“拆车件”的规范名称是“再制造件”,为与市场通用名称一致,本文仍采用“拆车件”表述。
为规范汽车零部件的再制造管理,发改委等八部委(门)制定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汽车零部件的再制造,是指对功能性损坏或技术性淘汰等原因不再使用的旧汽车零部件,进行专业化修复或升级改造,使其质量特性和安全环保性能不低于原型产品的过程。
图22:来源于网络
图23:来源于网络
第一,“拆车件”的翻修行为可能属于制造行为,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
按照权利用尽原则,原车车辆在首次销售后,车辆上的零部件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权利被用尽,原厂件权利人,对该车辆包括其零部件而言,不再享有限制他人的知识产权。但“拆车件”在翻修时,如果需要其中的零部件进行更换后才能满足使用的,则属于对该零部件的制造行为,不能适用权利用尽原则,仍然构成对原厂件权利人相关知识产权的侵犯。
第二,对“拆车件”未明显标注“再制造产品”,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再制造产品应在显要位置标注再制造企业商标和“再制造产品”标识,并做到永久保持。但是实践中,很多制造、销售企业,并未遵守前述规定,不仅没有在“拆车件”上标注“再制造产品”,反而采用“原装”字样进行宣传,或者采用原厂的包装,导致消费者将其与原型新品产生混淆,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三,“拆车件”未保留原始商标,可能构成反向假冒。
在很多原厂件中,商标是标注在零部件上,有些甚至与零部件一体。“拆车件”厂家在再制造过程中,如果将带有原厂注册商标标识的零部件更换成没有标识的零部件,则可能因构成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即反向假冒,进而侵犯原厂件注册商标。
(三)原厂内饰、外观升级改装件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但在副厂件领域,有一部分企业从事的是原厂内饰和外观的改装件,例如适用于低配车型升级成高配车型的内饰、外观改装件,又或是适用于老款车型升级成新款车型的内饰、外观改装件,为了达到升级的效果,这些副厂件通常与原厂件的设计高度相似,以下事项值得注意。
第一,改装件使用原厂注册商标的,存在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法律风险。
以奔驰汽车迈巴赫车型为例,其在包括汽车内饰等多个商品上申请了图形商标(具体见图24),并用在原厂零部件上,副厂件生产的内饰改装件中,也使用了相同的标识(具体见图25),属于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显然侵犯奔驰公司的注册商标权。
图24: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图25:来源于网络
我们同时还注意到,有些汽车厂家,直接将零部件申请注册了商标(具体见图26),如果副厂件厂家生产相同的零部件,则本身也构成对原厂件厂家注册商标权的侵犯。
图26: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二,原厂件申请了专利的,副厂件生产相同设计(技术)的改装件,存在侵犯专利权的法律风险。
仍然以奔驰公司为例,其对车辆上使用的轮毂(具体见图27)、格栅(具体见图28)、扬声器罩(具体见图29)等都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而这些设计又是车型不同配置、不同款式的主要外观区分要素。
图27: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 CN202430036705.3“汽车车轮”
图28: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 CN202430027321.5“汽车格栅”
图29: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 CN202130199034.9“扬声器罩”
当副厂件厂家针对低配、旧款车辆制造高配、新款车辆的改装件(具体见图30)时,如果使用相同的设计,则会侵犯原厂件厂家的专利权。
图30:来源于网络
第三,原厂内饰、外观件还可能构成知名商品装潢,即便没有申请专利或者专利期届满后,仍然具有排他性。
汽车属于使用寿命较长的商品,其生命周期可能出现超过专利保护期限的情形。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保护期限届满后,相关设计和技术方案进入公众领域,公众可以自由实施。但从前文提及的路虎诉陆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看,在原厂件厂家没有申请专利,或者专利保护期限届满的前提下,其内饰、外观件也可能构成知名商品装潢,副厂件厂家生产相同设计的产品,也将构成不正当竞争。
撰写人:曾博、胥洁、吴敏、吕艳霞、胡晨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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