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笔者在做业务时,遇到这样一个问题:集团母公司委派员工到下属子公司任职,集团母公司缴纳社保(集团雇佣并社保开户),子公司发放工资,那么,该员工的社保及工资应该在母公司税前列支还是在子公司税前列支呢?针对这个问题,笔者进行解析,以飨读者。

这是您在祥顺企服阅读的第 21,164篇

01

所得税上的工资薪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判定是否属于工资薪金的前提为“任职或者受雇”,即只有任职或受雇时取得的报酬或所得,才属于所得税上“工资薪金”,才能按“工资薪金”的相关规定进行涉税处理。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任职或受雇”呢?

“受雇”比较好判断,就是“受人雇佣”,形成雇佣关系,即被雇佣者按照雇佣者的要求从事劳动,属于非独立劳动。“受雇”关系产生过程中,通常伴随着劳动合同的签订,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

什么是“任职”呢?一般来说,任职是指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命某一同志担任某一职务的活动,简言之,就是“担任职务”。在“任职”中出现了第三方,即任免机关,也就是说,任免机关派某人到某个单位(或部门)担任职务。

放到企业层面举例来说:集团母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派某名员工到下属子公司担任某一职务(如总经理、总监等)。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三方:集团母公司、员工、子公司,该员工到子公司工作,并不是子公司雇佣该员工,而是取决于集团母公司的委派决议。如果子公司负担该员工的报酬,这份报酬也属于“工资薪金”,子公司支付的报酬按“工资薪金”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02

任职员工相应支出的所得税处理

实务中,针对集团母公司委派员工至下属子公司任职的情况,其对应的支出,笔者认为,有两种操作方式,具体如下。

1.母公司提供服务的方式

这种操作方式下,母公司派遣员工到子公司提供服务,根据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下同),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

根据规定,母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同时给子公司开具服务费发票;母公司取得收入后,按规定的薪酬标准,给派遣员工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等,并按规定履行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义务。子公司取得服务费发票后,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并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2.母公司委派任职的方式

实务中,如笔者做业务遇到的问题:如果员工与集团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形成雇佣关系,但是被集团母公司委派至下属子公司任职,除了提供服务方式之外,还可以走母公司委派任职的方式。即母公司委派员工到子公司任职,其发生的相应支出,由子公司承担并予以税前扣除。具体操作如下:

1.工资薪金及福利费

针对工资薪金,子公司依据“任职”的规定,由子公司发放,作为自身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税前扣除,同时履行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义务。福利费的操作可以参照工资薪金的处理。

2.社保及公积金

因为母公司与被委派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来说,由母公司进行社保及公积金开户并缴纳相应的款项。但是,这样操作会造成工资在子公司发放,社保及公积金在母公司缴纳,两者脱节。实务中,笔者认为可以这样操作,以规避涉税风险:

可以在委派协议中约定,社保及公积金由子公司承担,由母公司代收代缴,母公司缴纳社保及公积金后,将缴纳凭证的复印件连同具体明细数据交给子公司,作为该支出的原始凭证及税前扣除凭证。当然,如果采用此种方式,建议先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按照其要求进行处理,以规避由此导致的涉税风险。

以上是笔者针对集团公司内部委派任职发生相关支出的涉税处理分析,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来源:祥顺企服专家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