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关于“女教师侵犯男学生”的案件屡见报端,许多人疑惑:“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关系也算犯罪吗?”“男学生被侵犯是不是只能吃哑巴亏?”今天,我们就从法律角度揭开这一问题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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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如何认定“女欺男”案件?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性犯罪的核心是“违背他人意志”和“利用优势地位实施侵害”。虽然传统观念中“强奸罪”多指男性侵害女性,但法律早已突破性别局限,对不同情形有明确规定:
- 情形一:男学生未满14周岁
- 罪名:猥亵儿童罪或强奸罪(特殊情形)
- 根据《刑法》第237条,猥亵儿童罪的受害者不分男女,只要加害者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性侵害(包括性交或其他行为),最高可判15年有期徒刑。
- 若女教师与未满14周岁的男学生发生性关系,即便男生“自愿”,因其无性同意能力,仍构成犯罪。例如,2015年江苏某小学女教师多次与12岁男生发生关系,最终以猥亵儿童罪被判刑6年。
- 情形二:男学生已满14周岁
- 罪名: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236条之一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或男性,负有监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例如,2021年某高中女教师与15岁男生多次发生关系,被家长发现后报警,最终以本罪名判刑4年。
- 情形三:男学生已满16周岁但被胁迫
- 罪名:强制猥亵罪或故意伤害罪
- 若女教师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男生发生关系(如以挂科、处分等要挟),可能构成《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罪(最高判15年);若造成身体伤害,还可追加故意伤害罪
二、法律盲区?男性权益保护在进步!
许多人认为“只有女性会被性侵”,这其实是误区。法律对男性尤其是未成年男性的保护正在完善:
-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罪”的受害者从“妇女”改为“他人”,男性首次被明确纳入保护范围。
- 2021年新增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首次将男性未成年人纳入特殊保护,填补了法律空白。
三、真实案例:法律不会因性别“网开一面”
- 案例1:2020年,某中学女教师张某多次在办公室强迫17岁男生发生关系,并以“曝光恋情”威胁。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张某5年有期徒刑。
- 案例2:2019年,浙江某培训机构女老师王某引诱13岁男生发生关系,男生家长发现后报警。王某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刑7年。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师生间的权力不平等关系极易导致剥削。无论加害者是男是女,法律都会严惩!”
四、受害者如何维权?关键证据不能少!
若遭遇类似侵害,务必做到:
- 立刻报警,保留证据:衣物、聊天记录、监控录像、医疗记录等。
- 寻求心理援助:向心理咨询师或公益组织求助(如妇联、青少年保护中心)。
- 法律途径: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结语:性别不是犯罪的“挡箭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男是女,利用职权或暴力强迫他人发生性关系,都是对人身权利的公然践踏。社会应破除“男性不会受害”的偏见,家长和学校也需加强性教育,让孩子勇敢说“不”!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