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的宏大叙事中,“疑罪从无”被奉为圭臬,是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坚固防线。然而,山西大同强奸案的判决,却如同一记重锤,敲打着我们对这一原则的刻板认知,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在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无”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绝对真理 ,有时它的适用边界需要更为审慎地界定。
回顾大同强奸案,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婚介相识恋爱、订婚,却在订婚次日发生性关系时,因女方报案而被指控强奸。从表面证据看,诸如医院诊疗手册显示“处女膜完整,未见新鲜破口”,鉴定书表明“送检物均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这些似乎都存在疑点,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似乎不应轻易定罪。但深入案件细节,被害人事前明确拒绝婚前性行为,事中反抗激烈,事后情绪激动并采取点火烧窗帘、逃至13层呼救等极端行为,行车记录仪中席某某也承认“敢做敢担”,且其在侦查阶段供述细节与被害人陈述高度吻合。种种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席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定其强奸罪成立。
这一判决揭示出,“疑罪从无”中的“疑”并非简单基于孤立证据的存疑。在司法实践里,证据是多元且相互关联的。若仅因部分证据不充分或存在疑点,就机械套用“疑罪从无”,可能会让真正的犯罪者逃脱法网。以大同案为例,若仅依据处女膜和精斑检测结果,忽视被害人连贯的反抗行为、双方陈述的一致性等关键情节,无疑是对正义的扭曲。法律的目的不仅在于保障嫌疑人的权利,更在于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当诸多证据指向犯罪事实时,就不能因个别疑点而全盘否定指控。
“疑罪从无”原则还需要在不同利益与价值之间寻求平衡。它在保障嫌疑人免受冤屈的同时,也可能让受害者陷入二次伤害。在大同强奸案中,如果因为所谓的疑点而判定席某某无罪,对于遭受侵犯的女方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她的尊严、权利将被漠视,对法律的信任也会被摧毁。司法需要综合考量各方权益,既要防止冤假错案,也不能让受害者求告无门,要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找到平衡点。
社会舆论与道德观念同样影响着“疑罪从无”的实践。大同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公众基于朴素的正义感和对女性权益的关注,希望法律严惩犯罪者。虽然司法应独立于舆论,但也不能完全忽视社会的道德情感。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当一个行为在社会普遍认知中明显违背道德伦理,且有相当证据支撑时,若一味强调“疑罪从无”,可能会引发公众对法律公信力的质疑,削弱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引导作用。
大同强奸案的判决是对司法实践的一次深刻警醒。它让我们明白,“疑罪从无”原则虽至关重要,但不能被绝对化、简单化地应用。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都需要司法人员深入调查、审慎判断,全面考量证据的完整性、各方利益的平衡以及社会道德的要求,在保障人权与实现正义之间精准抉择,让法律的天平真正实现公平与公正 ,守护社会的法治根基与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