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不是法官却参与办理案件,不穿法袍却守护公平正义,他们是人民陪审员。他们来自人民、代表人民,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直接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在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来自基层的人民陪审员为司法裁判注入温度,同时深入思考如何将裁判效能释放到最大,积极开展判后普法宣传,将法律知识具化为生动的故事,帮助老百姓学好法、用好法。

“出借银行卡:是朋友间的小忙,还是触及了法律的红线?”

一场生动的普法讲座正在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花园新村第二社区的活动室内进行着,社区干事吴芸芸站在台上,用亲切温暖的态度和朴素易懂的话语,讲述着一个个身边的故事,并将其中复杂的法律知识缓缓道出。

台下的听众中老年人颇多,他们有的架起老花镜仔细观看,有的拿起纸笔详细记录,有的挂起助听器认真听讲。当吴芸芸讲到关键处时,他们还禁不住频频点头,仿佛说到了自己的心里。

吴芸芸拥有工程专业研究生学历,于2023年10月经过个人申请、组织推荐被选任为常州市钟楼区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截至目前已参与审理各类案件10件。

之所以有这次合时宜、接地气的普法讲座,源于她参加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案件

26岁无业青年李某,因为手头紧张,偶然机会在武汉商场厕所内墙的小广告上,添加了从事资金生意名为“金海”的陌生人微信,“金海”得知李某需要钱后,承诺他只要提供一类银行卡并代为取钱,就可以领取数额可观的好处费。

“当时没想那么多,就觉得又轻松,来钱又快,而且银行卡是自己的,既没偷也没抢,就觉得没事。”

在利益驱使下,李某提供三张银行卡给对方,对方先把钱打到了李某卡上,随后李某按照指令,跟随两名陌生男子从武汉前往常州,分三次共取现金586800元,当场取得好处费现金23500元。

取款过程鬼鬼祟祟,两名陌生男子也前言不搭后语,谎话连篇,李某事后得知其提供的银行卡内转入的是网络赌博非法资金,虽有些顾虑,但心存侥幸,没有立即报案。直至被公安部门抓获后,李某手上还剩余未使用的好处费23300元。

常州市钟楼区检察院于2024年8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常州市钟楼区法院依法随机抽取两名人民陪审员与一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法庭上,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鉴于李某的行为与他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起次要作用,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吴芸芸便是参审的两名人民陪审员之一,她密切关注李某的陈述,尤其是当他提到“银行卡是自己的,也没偷也没抢,就觉得没事”时,吴芸芸意识到这可能不是个例,而是很多人的法律知识盲区。

在合议庭讨论时,吴芸芸就提出可以结合李某的案例,制作普法宣传材料并举办专题讲座,进行银行卡安全使用方面的教育,特别是针对李某的心理开展重点解释,让普通群众明白即使是自己的银行卡,一旦出借、出租或出售用于非法活动,也可能构成犯罪。

她深有感触地说:“每次看到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我都深感痛心。希望通过我的努力,能够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让更多人了解法律、敬畏法律。”

另一位人民陪审员陈美花,是一名40岁的社区网格员,本科学历,拥有与群众沟通的丰富经验。庭审过程中,她最大的感受是,因为年少无知和观念错位,李某误入歧途令人惋惜。

感慨之余,她也在思考这其中家庭教育缺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与这样的家庭沟通交流,或许能够帮助他们重建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家庭观,这次参审为陈美花的社区工作指出了一个新方向。

“作为一名网格员,我深知群众工作的复杂性。在庭审中,我尝试从群众的角度出发,理解当事人的需求和困境,让司法审判更有温度。”

两位陪审员在审理过程中,不仅充分发挥了各自的优势,还深入思考了如何将裁判效能释放到最大。她们一致认为,加强普法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是减少犯罪的关键所在。庭审结束后,吴芸芸立即行动起来,她与社区团队一起设计了简单易懂、图文并茂的普法宣传册,内容涵盖银行卡安全、防范电信诈骗等多个方面,并组织了多次普法讲座,增强了居民的法律素养,促进了社区的和谐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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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芸芸(图左)拿着宣传册,

向社区居民普及法律知识。

近年来,像吴芸芸、陈美花这样年轻化、高学历的人民陪审员日益增多,他们利用丰富的社会经验和专业知识,有效提升审判质效、促进案结事了;他们通过公民个体参与审判,有效促进了司法公开和公平正义;他们发挥来自群众的先天优势,有效加强了法律知识和司法过程的公众传播,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宣传司法,人民陪审员成为法院与群众之间的“桥梁”与“纽带”,共同书写法治中国建设的生动注脚,让司法民主之路越走越宽、越走越远。

来源:江苏高院

作者:张益彬(常州钟楼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