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的“订婚强奸案”,发生于2023年,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席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因为案情复杂而且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二审几次延长审理期限,直到前几天才宣判,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在刚刚曝光时,舆论几乎一边倒偏向男方,直到后来一审判决,法官通过记者回应社会关切,以及警方公布相关细节,舆论才部分转向支持女方,但支持男方的声音依然存在,甚至直到现在二审判决后,这种声音似乎还增多了。
尽管本案的审判铁证如山,但是依然还有不少人在为男方喊冤,这是不可思议的。是有人存心借缝生蛆、扰乱舆论、撕裂社会吗?可能有,但绝对不是主要原因,主要原因应该是:传统观念与法律的矛盾,以及缺乏相关的生理学知识。

第一,传统观念与法律的矛盾
这种传统观念,严格来说,可能算不上真正的传统观念,准确地说应该属于近一二十年才形成的一种世俗社会的观念,即:订婚等同于可以发生性关系,女方在男方家过夜更是等同于自愿发生性关系。
为什么说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传统观念呢?因为这是我国现代婚姻中才出现的情况,过去甚至八十年代以前还是没有的。在过去,没结婚之前,女方是不会去男方家过夜的,甚至连拉手都感到害羞。
然而,“订婚等同于可以发生性关系,女方在男方家过夜更是等同于自愿发生性关系”,这种世俗观念,虽然有非常多的女性认同和接受,但绝不能说所有女性都认同,更不能把它拿来凌驾于法律上。

一方面,必须看到并尊重,在现代思想开放的社会里,依然有些女性具有传统倾向,婚前守身如玉;另一方面,还应该看到到并理解,在经第三方介绍的婚恋中,女性存有一种婚前的自我保护意识。
当然,本案负面舆论最核心最关键的因素还是,这种世俗观念与法律的矛盾。法律既不认可订婚等同于结婚,更不认可女性婚前在男方家过夜就等同于默许对方的性行为。法律只讲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在本案中,席某某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是铁证如山的:女方手臂有淤青,事后女方情绪激动火烧卧室,女方跑出来被男方拖拽回房间,男方拿走女方的手机,男方还亲口承认强奸。

第二,缺乏相关的生理学知识
对于本案,铁证如山依然喊冤,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二审开庭之前,席某某向社会公布了女方的身体检查证明,证明显示女方处女膜没有破裂,女方身上也没有检测到男方的生物信息。
这种情况,被认定为强奸罪,确实打破了公众的基本认知,包括我。最起码,在我固有的认知里,既然是强奸罪(不是强奸未遂),是必然会导致女方处女膜破裂的。但这确确实实是错误认知。
人民日报文章里,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正武介绍说,“基于个体生理特点等因素,有多种可能性会使得经历过性行为的当事人,其处女膜并没有破裂”。我查了一下,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网上有人提出类似的问题,有专业医生进行了回答,如上截图。这说明,律师赵正武说得没错,所以“处女膜的检查情况只是法院认定是否发生过性行为的审查因素之一”,而不是唯一的、绝对的因素。
此外,据赵正武律师说,“关于性行为过程的部分信息,涉及当事人隐私,法院依法未向公众披露”。这说明,公众之所以面对铁证依然喊冤,是因为不知道案件相关细节,然而这些细节却还不能公开。
不过,虽然案件相关细节因为涉及到女方隐私不能公开,但是公众基于已知信息,加上现在补充介绍的相关生理学知识,应该是可以消除疑惑和作出理性判断的,而不至于依然喊冤,否则就是借缝下蛆。

至于有人担心以后男性可能很容易被诬陷,表面上看起来似乎存在这种可能,但实际上只要把“尊重”放在心上,放在大脑里,在婚恋关系中充分尊重对方的人格与意愿,是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
现在存在一种比较严重的认识误区,以为只要女方报警,自愿的也会被判强奸。其实不是这样的,公检法不是只听女方一面之词,而是要看证据的。推荐大家去看看张洪强律师去年发表的一篇文章。

在这篇文章里,张洪强律师介绍了七起强奸罪案件,女方的陈述没有被采纳。
比如,芦某强奸案,女方报警称被芦某下迷药,并在宾馆内强奸,检察院根据女方的陈述指控被告人构成强奸既遂,最终,法院采纳了张洪强律师的意见,认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构成强奸既遂不成立。
下面是判决书节选:

下面是张洪强律师2016年处理的案件,检察院指控的两次强奸行为没有被认定,法院没有采信女方的说法:

此外,张洪强律师还介绍了四起女方告强奸反被判诬告罪的案例:

所以,男性不必因“订婚强奸案”而担忧男方权益得不到保护的问题。
当然,一旦遇到这种事情,即便不会被判强奸,也很晦气,所以关键还是要自爱,谨慎交友,因为像这种诬陷强奸的,多数涉及到一夜情之类的。
总之,身正不怕影子歪,反过来,身不正还不怕你会喊冤。
回头看本案,从一开始,男方席某某的母亲多次在网上发一面之词,刻意以引导舆论,而法院没有被舆论绑架,严格根据证据进行审判。这其实是应该点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