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传某律协的“行业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律师协会认为,某某律师以个人账户收取当事人的律师费,并且长时间未出具收费合法票据,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二)项“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五)项“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的规定,情节严重决定:

给予某某律师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案件查处费15000元在本会发出缴付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会秘书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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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间,有律师疑惑,从来没听说律协查处违规问题还要收取案件查处费的啊!不少法律自媒体也纷纷转载了上述的“纪律处分决定书”,标题也都是,“万万没想到,律协处理投诉要收案件查处费”。文章后的留言多是,如此数额不菲的案件查处费,究竟标准是什么,收费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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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查到了网上公开的、2016年1月16日起实施的《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案件查处费用规则》,其中规定,案件查处费用,是指违规会员应承担的因投诉案件调查、听证、执行等发生的一切费用。案件查处费用由查处案件的律师协会统一收取和管理。

至于案件查处费的收费标准,其中规定,

(一) 认定违规,但作出的是不予处分或者免除处分的惩戒决定的,个人会员按1000元计收,团体会员按2000元计收;

(二) 受到训诫处分的,个人会员按1500元计收,团体会员按3000元计收;

(三) 受到通报批评处分的,个人会员按2000元计收,团体会员按4000元计收;

(四) 受到公开遣责处分的,个人会员按3000元计收,团体会员按6000元计收;

(五) 受到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个人会员按10000元计收,团体会员按20000元计收。

同一案件中,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均被认定为违规的,案件查处费用应分别计算和缴纳。

网上能找到的地方性律协关于律师协会会员违规案件查处费用规则,只有四川进行了公开发布,不知道其他的地方是没有规定,还是有规定但是没有公开发布。

例如,通过查询公开资料,有地方貌似有规定是,被查处会员有违规行为的,无论是否受到纪律处分,由违规会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律师事务所在承担费用后可以向其追索。案件查处费用按每件1000至5000元缴纳,在案件审结后由惩戒机构根据查处工作的具体情况决定具体数额并向当事会员发出缴付通知。

根据各级律师协会章程,各级律协是由律师、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行业的自律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管理,履行着包括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等管理职责,通过向个人(律师)和团体(律所)会员收取会费、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作为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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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的经费来源保障,涉及到的必然问题就是,当律协惩戒委员会等管理机构及成员在受理调查处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纠纷等活动中,有关律协成员需要耗费时间进行的调查研究活动,究竟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

要知道,除了律协常设机构内的几个日常工作人员,他们的工资福利、办公经费等是来自律协会费,凡是律协机构的惩戒委员会、维权委员会等各个委员会,乃至律协会长、监事长等领导职务,都是由律师组成的。

他们日常从事律协事务,是否需要领取报酬,从事律师会员违规的调查处理,是否需要领取报酬呢?如果领取报酬的话,应该从哪里支付呢?如果从律协会费中支付的话,是不是等于让某些律师的违规行为产生的费用,让所有律师承担了呢?

曾经有律协管理成员向烟语君抱怨,不同于律协聘用的那些办公人员可以领取工资,他们每次来开会、来研究律协事项等,都是利用自己的办案时间,都是免费的,所以,能不来就不来。

个人认为,律协认定会员承担数额不等的违规案件查处费用,并不失是一个既可以调动律协管理人员积极性,又可以让违规成员面临经济处罚的好办法。问题是,要保证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公开性和制定程序的合法性,防止为了创收而滥用处罚权的现象。

对于这样的收费办法,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