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没有恋爱、订婚这个前奏过程,而直接奔入男女双方见面就领结婚证这个主题,相信自然也就不会发生“订婚强奸案”。而有了“订婚强奸案”这个先例,没准儿哪天还会发生“恋爱强奸案”。

我非常反感将“订婚”、彩礼这些传承千年的民俗民风定性为封建糟粕,或是买卖婚姻。如将“订婚”、彩礼这种民俗民风定性为封建糟粕、买卖婚姻,那么当今社会上的大操大办、豪车百辆迎亲、耗费几亿元的婚礼庆典,又是什么?法律有规定制约吗?没有!我有钱我愿怎么花就怎么花,给彩礼百万、千万、上亿,让岳父岳母大人高兴,报答养育之恩、成全连理之美,让心爱的新娘高兴,家里家外亲朋好友、同事同学面前特有面子,不好吗?法律管得着吗?管不着,这是公民的自由权!
不能因为法律条文上没有,订婚、彩礼不受法律保护与约束,就将订婚、彩礼视为非法,是封建糟粕。实际上这是千年传统文化民俗民风与婚姻礼节礼仪。当然,纯粹的买卖婚姻除外,恰恰是这种纯粹的买卖婚姻将千年传统文化民俗民风与婚姻礼节礼仪给玷污与污名化了,这个是不可取的,应该摒弃的。

“订婚强奸案”错在哪儿?错在婚介所吗?不是,错在自由恋爱吗?不是。错在订婚吗?不是。错在彩礼上吗?也不是。错在准新郎席某某的强迫行为上,更错在准新娘吴某某的报警报案将准新郎送进司法机关法办,判刑入狱!更错更错在法院将社会一直接纳并延承千年民俗民风订婚的社会信誉视为零,将订婚、彩礼的婚姻礼节礼仪视为封建糟粕。席某某虽不是被按普通强奸案办理,但确是的的确确是按普通流氓强奸案的最低处罚标准量刑的——判刑三年。

有许多人拿着“性同意”说事,认为订婚不等于“性同意”。这实质是一种误读。“订婚”是什么?是民间认可,“结婚证”是什么?是官方认可与确认并得到法律的保护,是“订婚”必然的延伸与归宿。
哪有不订婚就领结婚证的?彩礼可以没有,订婚能缺吗?有领结婚证之后再订婚的吗?没有,那是本末倒置。所以说订婚是必须的,是必不可少的。
民间将订婚视同结婚的方式不仅农村有,过去城市也有,未到法定年龄男28岁女25岁而订婚,并举行结婚典礼,待达到法定年龄后补办一下结婚证,也比较常见的。没人认为没有登记拿到结婚证的婚礼是“非法结婚”,这是民间的普遍共识。

法院也承认席某某与吴某某“男女双方通过婚介机构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恋爱,以结婚为目的”,且认为席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但是无视双方已“订婚”,是准夫妻这一基本事实,将席某某视同普通的“流氓强奸犯”来量刑,判其三年有期徒刑。就该案来说,无论是有期徒刑还是缓刑,都是对席某某强行粗暴烙下“流氓强奸犯”的恶名!尽管该案对千年传统婚姻信誉、订婚方式不会带来多大破坏与冲击,但却是对法律的公信力与社会信誉、公序良俗的严重侵害!

难到多次调解不成,就是法院判其三年有期徒刑的理由吗?这是什么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