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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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当合同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了一方解除合同的具体事由,在该事由发生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 。

如果一方发函解除合同,另一方未在异议期限内起诉,合同解除吗?

通过以下几个案例,我们也可以总结出法院的裁判规则:

规则一:通知方有解除权,相对方未异议,合同解除

案例 1:(2020)最高法民终 199 号,双方约定一方未按约支付合作费用超 20 天,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一方未按时付款超期,对方发函解除,该方收到通知后未在法定三个月异议期起诉,解除通知生效。

最高院认为,

当事人可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行使解除权。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明确约定,若一方未按约定期限和数额支付合作费用超 20 天,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实际情况是,一方未依约于规定时间支付特定合作费用,已满足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且该方收到对方寄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后,未在合理期限内通过有效方式对解除通知提出异议。根据法律规定,该《解除合同通知书》已生效,合同解除,故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缺乏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案例 2:(2020)鄂民终 30 号,一方依对方违约及政府文件行使法定解除权发函,对方对解除有异议,但未在法律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原审确认合同自通知到达之日解除。

规则二:通知方无解除权,合同不解除

案例 1:(2019)最高法民终 96 号,一方发函解除合同,主张适用情势变更但无证据证明,不具备法定解除权。通知方无解除权发函,即便相对方未提异议,合同也不解除。

最高院认为,

合同解除需满足法定或约定条件。本案中,一方以《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据,主张合同已解除。但经审查,其既无证据证明合同履行中发生情势变更,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且在不具备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时发出解除通知,缺乏法律依据。依相关司法解释,适用异议期以通知方有解除权为前提,该方无解除权却发通知,其要求确认合同已解除的诉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2016)最高法民申 1049 号,一方发函解除合同,对方未提异议,但经审查其解除理由不符合约定及法定解除情形,无解除权,解除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 3:(2016)最高法民终 743 号,一方主张对方违约发函解除合同,但主张不成立,该解除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综上,法院对于合同解除通知效力的认定,并非仅依据相对方是否在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核心在于审查解除权人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解除权。在存在约定或法定解除权时,异议期限内未提异议将导致合同解除;反之,无解除权则通知无效,合同不解除。

周军律师提醒,合同当事人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时,切勿因异议期限经过而忽视自身权益。应及时审查对方是否具有解除权,若对方无解除权,即便异议期已过,仍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合同继续有效;若认为对方有解除权且自身存在违约等情况,应积极协商处理,避免因消极应对而承担不利后果。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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