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和时段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大气环境状况,提高群众生活幸福指数,拟制定《金湖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和时段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5月20日之前,以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金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意见建议时,请标注“文件修改建议”字样,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地址:金湖县健康西路40号;电话:0517-86905106;邮箱:2029804818@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1:金湖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和时段的通告(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金湖县禁止露天烧烤区域范围.png

附件3:金湖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和时段的通告的起草说明.docx

金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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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和时段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城市管理,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规范露天烧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划定我县禁止露天烧烤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第一条环城西路-淮河西路向东延伸至淮河入江水道-淮河入江水道南岸-黎东河路-神华东路-九里四路-清河东路-清河路-衡阳南路-工园路-环城西路 合围的区域内禁止露天烧烤。

上述禁止区域之外,在下列地点禁止露天烧烤: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

(二)居民居住区;

(三)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露天烧烤的其他地点。

第二条在禁止区域及禁止地点,全年全时段禁止露天烧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任何形式的露天烧烤及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场所的行为。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在指定区域及地点开展临时性露天烧烤的除外。

第三条涉及烧烤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露天烧烤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违反本通告,在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和时段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场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条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禁止露天烧烤区域范围将根据我县城市建设发展适时调整。

第七条本通告所称露天烧烤,是指单位或个人在室外或露天场地内,从事烧烤食品的行为。

第八条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5年。

来源:金湖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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