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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小课堂

严查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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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孙某是某市某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依靠自己多年来积累的人脉网和信息资源,多次在工程老板、招投标中介公司等主题之间“牵线”,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大额“好处费”,最终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党员干部的职责是为党和国家工作、为人民服务、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仅会影响党员干部履行职责的公正性和廉洁性,还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为党纪国法所不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列出六项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其中即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在一些案件中,有一些党员干部因工作关系,掌握着一定人脉和信息资源,为了一己之私公然越界,把手中权力变成谋利工具,走上了违纪违法的不归路。纪检监察机关应对这类行为坚决查处,对行业主管单位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应严肃追责问责。

面对诱惑,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认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严于律己,坚守底线,不给腐蚀提供可乘之机。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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