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了一起针对温州市中心医院的行政处罚案件。根据温州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温州医鉴〔2024〕4 号),温州市中心医院在患者厉某某的医疗活动中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并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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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心医院因造成医疗事故(一级甲等)被行政处罚,涉事值班医师潘某某被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涉事护士花某某被警告、罚款12000元。据事故鉴定书指出,医方在患者厉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患者病情发展及危害评估不足、签字告知不到位的问题。病情变化后,医方对患者的救治不够积极全面。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定义标准为“医务人员过失造成患者死亡”。

  • 这究竟是咋回事?

我们来仔细看看这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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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卫医罚[2025]9号案件

名称:温州市中心医院造成医疗事故案
被处罚人名称:温州市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名称:缪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

1.根据温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温州医鉴〔2024]4号)鉴定结论,温州市中心医院在患者厉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一级甲等),并承担次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2.2024年9月12日,该院护士花某某在患者厉某某2024年9月12日3时10分的病情护理记录单记载”患者血氧饱和度降至90%以下,予翻身拍背无效,血氧饱和度下降至77%,予吸痰,吸出大量黄粘痰,量约10ml,血氧饱和度上升至99%",在患者2024年9月12日5时5分的病情护理记录单记载”患者呼之不应,血压饱和度下降,呼吸微弱,予吸痰,立即通知医生,予球囊辅助通气”,上述病情护理记录单的时间不准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2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温州市本级卫生行政处罚缴款通知单》所提供的缴纳方式进行缴纳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4月8日

从上述文件来看,这是针对涉事单位的处罚,警告以及罚款人民币12000元。

而另一份处罚决定显示,涉事医生潘某某受到相应处罚。潘某某系温州市中心医院内科专业的执业医师,主要执业机构为温州市中心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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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9月11日至9月12日患者厉某某住院期间,潘某某作为值班医师,对患者并发吸入性肺炎、血氧饱和度反复下降、肺部感染加重等病情变化,没有充分告知病情并签署病危 (重) 告知书,也未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或提出转 ICU 治疗且未采取血气分析、加强监测或实施纤维支气管洗祛痰等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 (二) 项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潘某某被给予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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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涉事的花某某,是一名护士,也被处以警告、罚12000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此事,网友们议论纷纷,各抒己见。不少网友表示,医疗行业责任重大,医生和护士的一举一动都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真所谓责任重大。

而潘某某和花某某的过失行为,确实让人感到惋惜!但是,每一期医疗事故的背后,往往都会患者及其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因此,每一次医疗事故的发生,必须严肃问责,才会让医疗工作者对于病人的健康,有所敬畏,救死扶伤就是天职。

希望潘某某和花某某能够从中吸取教训,也希望其他医务人员引以为鉴,杜绝类似事件发生!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