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依法判决杨某某拘役二个月;薛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11日,大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杨某某、薛某某夫妇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堆放在刘某某、申某门前的障碍物移除。杨某某、薛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亦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障碍物移除义务。经申请人申请,大方县人民法院依法向杨某某、薛某某送达执行通知等文书,在需移除障碍物处张贴公告,但杨某某、薛某某仍拒不履行。2024年3月22日,大方县人民法院与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派出所、村委会等单位协同联动,到现场强制移除了堆放在刘某某、申某门前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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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强制移除现场)

强制移除后,杨某某、薛某某又将泥土倾倒至刘某某、申某门前,再次实施妨害行为。经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杨、薛二人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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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强制移除后杨、薛二人再次实施妨害行为)

大方县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杨某某、薛某某排除妨害和审理二人拒不执行判决罪期间,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积极邀请当地综治中心、村“两委”参与调解,一再向杨某某、薛某某夫妇及其子女释明自行清除后,可得到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但杨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态度强硬,不但不自行清除,还阻止薛某某等家人清除障碍物。

大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薛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且在法院强制执行后又故意实施妨害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结合杨某某、薛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及一贯表现等,遂作出上述判决。杨某某、薛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被依法驳回,杨某某被收监执行拘役刑罚,薛某某被执行社区矫正后,经法院督促,薛某某及其家人自行清除了堆放于刘某某、申某家门前的泥土等障碍物,并对杨某某因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判处刑罚、收监执行懊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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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清理后现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长期以来,大方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审判和执行过程中,积极融入社会治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判决等法律文书生效后,仍采用执前和解、执前督促履行、执前保全等措施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穷尽一切执行措施,确保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兑现。对心存侥幸,执迷不悟,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坚持依法予以打击。借此,提醒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人切勿心存侥幸,让民事责任变成刑事责任,以免发生拒不执行被执“刑”。

来源:大方县法院

审 核 :赵映 金晶 汪怡潇

编辑:沈重阳 封瑜 杨勇 钟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