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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华东政法大学联合主办的第三期“刑事知行研讨· 控辩审学四方谈”研讨会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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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刑事知行研讨· 控辩审学四方谈”研讨会现场

本次研讨主题为“诈骗犯罪主观要素司法认定的若干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市律师协会、中国人民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单位的实务界人士、专家、学者共60余人参加会议。与会人员围绕研讨主题,结合三个议题展开了充分讨论。

领导致辞

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贾宇,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叶青分别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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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致辞

胡云腾表示,本次研讨会选取了审判实践中非常典型的几个诈骗犯罪案例展开讨论,是案例法治与案例法学研究的一次生动实践。控、辩、审、学四方从不同视角、不同维度对研讨主题进行全面深入研讨,有助于合力推动司法争议问题的解决。他指出,诈骗犯罪是侵财类犯罪中最为疑难复杂的一类犯罪,其中,诈骗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是长期困扰理论与实践的重大问题。他强调,认定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通过客观行为、客观证据准确认定主观方面;应重视社会危害性的多变性,考量行为是否排除被害人的民事救济权;应恪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最后手段性原则,准确区分民事欺诈与诈骗犯罪;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还应结合具体数额、事后行为等诸多情节加以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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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贾宇致辞

贾宇对“控辩审学四方谈”这种多方参与、聚焦实务的研讨形式予以肯定,并针对本期研讨主题提出:准确认识主观罪过,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界限,防止把行为的故意当作结果的故意、把生活意义上的故意当作刑法意义上的故意,避免出现“客观归罪”的倾向。严格恪守刑民界限,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充分发扬慎刑理念,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与“从旧兼从轻”原则,切实保障技术创新与新质生产力发展。发挥刑法治理功能,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在办案过程中不仅要保证案件本身的正确处理,还要关注犯罪产生的根源,推动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系统性解决。贾宇希望,刑法学研究与刑事司法实践能够并驾齐驱、共同进步,发现真问题、研究真问题、真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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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叶青致辞

叶青对本次研讨会的顺利举办表示祝贺。他提出,法学研究要恪守“实事求是”的精神,以实务问题为导向开展理论研究,实务工作者的思维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吸收最新的理论前沿成果以应对日益繁复的实践考验,期望“控辩审学四方谈”能够持续“以现实启发理论以理论回应现实”,架起理论与实务沟通的桥梁,促进二者的良性互动,以理论滋养实践运用,让实践反哺理论发展,继续谱写研讨成果落地见效的“后半篇文章”,进一步构筑刑事司法的共同话语,推动法律共同体的紧密结合,同时为培育青年法治人才提供良好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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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金水主持会议

会议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金水主持。

四方对谈

议题一:

诈骗故意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具体内容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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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一研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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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山青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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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亚之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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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宗新

上海市律师协会

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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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亚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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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玉明

西北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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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题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奚山青主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徐亚之,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徐宗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胡亚斌,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付玉明围绕 “未经认真核实,盲目为他人诈骗活动‘站台’,能否认定行为人具有帮助他人诈骗的故意”“在‘请托’型诈骗中,行为人未认真核实他人身份,为他人积极牵线搭桥,能否认定行为人具有诈骗的故意”等方面展开研讨。

议题二: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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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二研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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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世亮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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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胜

上海市公安局

法制总队四支队教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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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维

上海市律师协会

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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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书生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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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道通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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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题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世亮主持,上海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四支队教导员高胜,上海市律师协会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思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于书生,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蔡道通围绕“行为人作为甲公司股东,在公司亏损时,为实现撤资虚构债务并提起诉讼,导致人民法院判决其他股东对虚假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情形中能否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为实现对公司的债权,引诱被害人一同入股公司,以确保被害人对公司持续供货,并在未告知被害人的情况下将公司经营所得划入自己的账户,能否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等方面展开研讨。

议题三:

如何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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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三研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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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党组书记、院长余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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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大庆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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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朗

上海市律师协会

刑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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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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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叶六

华东师范大学

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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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题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余剑主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万大庆,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马朗,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李杰文,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钱叶六围绕“行为人与被害人约定协助被害人向第三人付款,在收到被害人交付的钱款后,行为人既不向第三人付款,亦不向被害人返还,对此行为的定性是否要考虑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行为人与被害人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害人交付的相关钱款被他人占有,后又复得,行为人对被害人隐瞒钱款复得的事实,并在被害人讨要时拒不归还,对此应如何认定行为人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时间”等方面展开研讨。

自由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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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望原主持自由交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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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卢进作分享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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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白艳利作分享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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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蔡正华作分享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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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交流环节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望原主持,参会人员结合各自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进行分享和讨论。

点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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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军主持总结点评

讨论后,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军的主持下,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教授孙万怀,华东政法大学司法改革与案例研究中心首席专家黄祥青分别进行总结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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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教授孙万怀作总结点评

孙万怀就本次研讨会的成功召开对参与各方表示衷心感谢。他认为,诈骗犯罪的认定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问题,认定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应以全面细致考察全案证据为前提。他期望“刑事知行研讨·控辩审学四方谈”能够在凝聚共识、促进适法统一、解决司法疑难问题、构建刑法自主知识体系等方面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不断增强品牌影响力和号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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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司法改革与案例研究中心首席专家黄祥青作总结点评

黄祥青表示,本期研讨会精心组织策划,研讨主题从近年来有争议的典型案件中提取,很有价值和意义。参会各方各抒己见、充分讨论,形成了一定共识。其一,聚焦争议焦点是解决问题的基本路径;其二,“非法占有目的”可以采用推定方法进行认定,关注基础事实、推定事实以及是否存在反证,基础事实包括起因、经过、结果等诸多事实;其三,对于发生在经济活动中、事出有因的非典型诈骗犯罪案件的处理应适当从宽,坚持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原则,不断增强司法公信力。

来源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刑事审判庭

文字:阳韵

摄影:龚史伟、苏弋

责任编辑:郭燕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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